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840號
PCDV,112,司促,21840,202308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施懷
債 務 人 厚德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芳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零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參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
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厚德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