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7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涂子嫻即涂思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涂子嫻即涂思怡於民國111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
借款240,768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
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2年07月28日止累計219,817元正未給付,其中216,10
0元為本金;3,317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涂子嫻即涂思怡於民國
111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
5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8日止累計443,728
元正未給付,其中436,513元為本金;6,715元為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17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6100元 涂子嫻即涂思怡 自民國112年07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36513元 涂子嫻即涂思怡 自民國112年07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