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747號
PCDV,112,司促,21747,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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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74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王千羽即王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捌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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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