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7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玖弘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宗霖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參仟玖
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一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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