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640號
PCDV,112,司促,21640,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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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6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梁啟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啟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27日止累計53,594元正未給
付,其中50,109元為消費款;2,648元為循環利息;837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16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109元 梁啟信 自民國112年06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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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