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242號
PCDV,112,司促,21242,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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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2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張瑋庭
債 務 人 張家豪家豪工程行





陳詩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
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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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