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15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葉美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參佰捌拾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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