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994號
PCDV,112,司促,20994,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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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99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柯喬安(原名:柯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零陸拾
陸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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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