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717號
PCDV,112,司促,20717,202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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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7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債 務 人 陳頁彤(原名:陳欣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壹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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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