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玖佰壹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