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452號
PCDV,112,司促,19452,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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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452號
債 權 人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軒妤林家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軒妤即林 家均住所設於臺中市太平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 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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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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