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293號
PCDV,112,司促,17293,2023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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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
債 權 人 許金瑞大輪水電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隆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錢業等金融 機關付款之票據,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 票之支付,票據法第4 條及第12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 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 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隆豪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主張曾受有債務人開立之票號NSA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 肆拾柒萬參仟玖佰陸拾元,發票日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之支票一紙,因第三人夏全宗即債務人公司之副總 經理稱可替債權人兌換現金,然未履行約定,僅於債權人催 告後每月返還二萬五千元,共七萬五千元後餘款參拾玖萬捌 仟玖佰陸拾元不再清償云云。
  按債權人聲請狀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所附證物,應認債權人係 就債務人就前揭支票對發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是經本院裁 定命其補正「已就本件請求之票號NSA0000000號支票向付款 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三重分行提示遭拒絕付款之釋明證據 (如退票理由單等)。」之結果,債務人稱無法補正,是依上 開票據法規定,無從認定債權人就該支票對債務人有票據追 索權可供行使,故應認債權人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就該支票對 債務人追索權之聲請未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 其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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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