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00號
PCDV,112,勞補,200,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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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恩澤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參佰元(9,800-500=9,3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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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