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97號
PCDV,112,勞執,97,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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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楊莉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2)同意支付資遣費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捌拾元,自111年3月起至同年12月,共10期,按月10日前支付貳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由對造人(即東貝公司)直接匯入申請人(即楊莉瑋)原薪轉帳戶,如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皆已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 年1月7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 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資新臺幣(下同 )218,58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 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所示內容之 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 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聲請人依首揭 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資遣費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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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