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94號
PCDV,112,勞執,94,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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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徐詠琳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第一期新臺幣伍仟伍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 (下同)112年7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 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 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9 8,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 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於11 2年7月2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資方應給 付勞方徐詠琳預告工資25,624元、工資18,630元及資遣費15 3,746元,上述共計198,000元,勞方徐詠琳同意資方分36期 給付,每期每月10日給付,每期給付5,500元,112年8月10 日起為第一期,上述分期資方應將金額匯入勞方徐詠琳原領 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惟該調解成立事項未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且每一期清償金額5,500元之清 償期各不同,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98,000 元,僅第一期5,500元已到期未履行,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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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