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65號
PCDV,112,勞執,65,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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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寶雪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7日經新北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 人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共計新臺幣209,355元在案, 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雖於112年3月16日簽立協調會議 記錄,惟本件勞資爭議並未調解成立,有112年3月16日協調 會議記錄、112年2月23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本 院辦理民事案件電話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21頁 ),則依上列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兩造間之協調會議記 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 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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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