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黃玉侯
相 對 人 友聯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康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零陸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相對人公司擔任維修工程師,於民 國112年1月31日遭相對人資遣,經協商相對人應於112年5月 31日給付第1期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於112年6月30日給 付第2期201,069元,共計401,069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 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12年5月 4日函及檢送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領薪資帳 戶存摺封面及其內之交易明細為證,堪信為真。又上列調解 成立內容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 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同意給付401, 069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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