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林清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清泰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另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附診斷證明書,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
時,有無訴訟能力有疑,請釋明之,倘尚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
告,併釋明已否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暨提出選任裁定。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