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器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建業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建業(男,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建業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略以:失蹤人陳建業於民國0年00月0日生, 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105年11月4日起經列為失 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准 以112年度亡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 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 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 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本文 亦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陳建業於105年11月4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 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有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 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建業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陳建業之戶籍 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失 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紀錄表 、全民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個人就醫紀錄查詢,以及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内政部移民署函覆公文等影本在卷可 稽,堪信真實。
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 人陳建業失蹤滿3年後,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
四、查失蹤人陳建業自105年11月4日失蹤,計至108年11月4日已 屆滿3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 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