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2年度,52號
PCDV,112,事聲,52,2023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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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52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徐忠秀
上列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就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務官所為112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 號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於民
國112 年6 月27日裁定異議駁回在案,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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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