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91號
PCDV,111,重訴,691,2023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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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黃瑞泰

趙月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
被上訴人 張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9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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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