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85號原 告 鍾國政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被 告 黃湖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2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本件本票11紙原本到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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