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85號
PCDV,111,重訴,585,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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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原 告 鍾國政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黃湖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2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本件本票11紙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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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