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家銘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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