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兩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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