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王舜弘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被上訴人 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嫦娥
被上訴人 高瑋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5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2,983元(20,000+28,000+10,900+
104,083=162,98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