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支票受款人名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993號
PCDV,111,訴,2993,2023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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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93號
上 訴 人 張雪霞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被 上訴人 張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支票受款人名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29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2,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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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