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38號
PCDV,111,簡上,138,2023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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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賴榮祖
訴訟代理人 李宜諪律師
被 上訴人 曾宏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為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第481條、第442 條第2項規定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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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