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1年度,165號
PCDV,111,家親聲,165,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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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周淑燕

代 理 人 徐瑞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詩經律師
相 對 人 馬健騰

代 理 人 枋啟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
 ㈠兩造於民國96年12月12日結婚,並育有未成年子女乙○○、甲○ ○(下稱其名,並合稱未成年子女)。相對人於000年0月間 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且為未成年子女所目睹,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核發108年家護字第919號 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復於109年2月4日相對人僅因未成年 子女翻倒飲料,即將桌上食品及馬克杯掃落地上、破壞電風 扇並要求未成年子女舉椅子罰跪,又因教養子女之方式意見 不同,相對人即出言辱罵聲請人,因違反通常保護令而遭臺 北地院判決確定。相對人因此心生不滿,於109年間向臺北 地院訴請離婚,調解過程中,相對人表示若無法取得親權就 不負擔扶養費,因聲請人適逢母喪及遭相對人威脅,不得已 才同意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單獨任之 ,故兩造於109年4月13日在臺北地院就離婚、親權、扶養費 及會面交往等事項達成調解。
 ㈡惟後續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未善盡照顧之責,有不利情事: ⒈相對人帶梁姓女友(下稱梁女)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相對人 生活均以梁女為重心,因梁女從事葡眾直銷工作,相對人經 常帶梁女到處送貨,在未成年子女面前摟抱及親吻。相對人 與梁女習慣晚睡,常任憑未成年子女玩手機到深夜,致未成 年子女經常有打瞌睡及近視等情形,然相對人並未關心,相 對人母親(即未成年子女祖母)竟為乙○○點大人使用的眼藥 水。另甲○○有戴牙齒矯正器,應3個月檢查一次,原定109年 6月檢查,相對人仍未帶甲○○回診,且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 同住一年多,竟不知未成年子女早上從未用牙膏刷牙,晚上



也常未用牙膏刷牙,致甲○○左下排臼齒蛀牙成一大洞,直到 000年0月間才由聲請人帶未成年子女一同就醫。相對人亦未 留意未成年子女穿著是否保暖,於000年00月間天氣已相當 寒冷,僅讓未成年子女穿著短袖短褲,遲至000年00月間才 買冬季制服,乙○○因身體胖,相對人未為其添購大件的內褲 及衣物,經聲請人多次提醒,相對人仍置之不理,聲請人僅 能自行為未成年子女添購相關生活用品。
 ⒉於109年9月中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搬到中和居住後,竟連續 幾個月都讓未成年子女吃雪花餅乾搭配冠軍巧克力牛奶早餐,現也常以可樂果等餅乾蛋糕代替,晚餐則吃雞排等 外食,未正常飲食,長期有損身體健康。於000年0月間乙○○ 因天氣炎熱而向相對人表達想睡有冷氣的房間,竟遭相對人 持水管毆打。於109年10月2日甲○○左手小拇指因打球瘀血腫 脹,手指頭不能併攏,相對人未帶甲○○就醫,經聲請人提醒 ,遲至109年11年26日相對人母親才帶甲○○去國術館,甲○○ 小拇指迄今仍無法併攏。
 ⒊相對人與梁女經常在晚上9、10點間在房間內活動,且曾在未 成年子女未就寢時發生性行為,未成年子女因好奇從門縫看 到,聲請人會面交往時發現未成年子女竟模仿聲音動作,乙 ○○曾因偷看而遭相對人毆打及恫嚇,致晚上做惡夢。另相對 人常以白癡笨蛋畜生三字經髒話怒斥未成年子女,嚴 重傷害其等心靈,且於109年底至110年年初多次體罰乙○○, 致未成年子女向聲請人表示希望改由聲請人親自照顧他們。 ⒋相對人母親於110年1月12日酒後打電話騷擾、辱罵聲請人, 復於同年月13日以再打電話給聲請人就要把手指剁掉等語威 脅未成年子女,致未成年子女都未主動打電話予聲請人,且 在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通話時,相對人及其母親皆會在旁干 擾,或要求未成年子女去洗澡,或抱怨為何又打電話來等不 友善態度。相對人母親亦曾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詛咒聲請人得 到新冠肺炎、最好趕快死掉等語,於111年4月27日甲○○確診 新冠肺炎時,相對人母親竟對甲○○稱「都是你害的,傳染給 哥哥爸爸,安親班也因為妳停課了,妳真厲害」等語,嚴 重傷害未成年子女心靈
 ⒌於000年0月間新冠疫情肆虐,學校採線上教學,然相對人無 視未成年子女應在家進行線上課程,卻開車載未成年子女外 出替梁女送貨,讓未成年子女在車內寫功課、吃7-11食物充 飢,甚至在未熄火狀況下,相對人逕自下車送貨,讓未成年 子女留在車內,乙○○曾獨自爬到駕駛座,險象環生。疫情期 間相對人與梁女經常外出買晚餐,獨留未成年子女在家。11 0年9月25日相對人帶未成年子女至大稻埕騎腳踏車,相對人



逕自與梁女喝咖啡全然不顧未成年子女還不太會騎腳踏車 ,造成未成年子女跌倒受傷,亦未給予適當治療。此外,聲 請人曾與相對人就未成年子女學習狀況進行討論,因未成年 子女成績均不甚理想,相對人卻不讓未成年子女補習加強, 聲請人購買英文單字本,相對人及其母親竟對未成年子女稱 「不用寫啦、不用管你媽」,阻撓學習,相對人亦經常讓未 成年子女上學遲到或缺課,顯然不利其等學習成長。 ⒍未成年子女自幼均有施打流感疫苗,然相對人卻聽信梁女說 打流感疫苗沒用,而未同意未成年子女施打,致甲○○於110 年10月23日發燒到39.7度、嘔吐5次及腹瀉3次,雖於10月24 日就醫,但未讓甲○○按時吃藥,亦未提醒甲○○帶藥到學校吃 ,且甲○○2天幾未進食,於11月14日又嘔吐3次,然相對人卻 先帶甲○○去玩樂後,遲至晚上9時才就醫,進而拖延到11點 才就寢,於11月24日甲○○又嘔吐,感冒1個月都未痊癒,顯 見相對人並未善盡照顧責任。
 ⒎111年5月20日中午因甲○○玩手機,相對人竟情緒失控掌摑甲○ ○致其左臉頰紅腫。111年4月19日聲請人撥打兩通室內電話 予未成年子女,均無人接聽,嗣聲請人打電話予相對人,相 對人表示「小孩都聽到,但是不想接」,然經聲請人詢問甲 ○○,始知因未成年子女不在客廳,沒聽見電話聲,相對人竟 故意離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感情。111年4月4日,相對 人在臺中以腳踏車載甲○○時,竟為與梁女打招呼而單手騎車 ,致腳踏車重心不穩造成甲○○受傷,未盡保護甲○○安全之責 任。另乙○○自110年12月起和其堂哥玩手遊並大聲講話,因 相對人未約束乙○○遊戲時間,致乙○○有喉嚨痛症狀,經醫師 診斷喉嚨長繭,可見相對人平常疏於照顧及管教乙○○。111 年5月28日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去公園玩,相對人未顧及乙○ ○安全,大力推鞦韆,使乙○○從鞦韆上摔落,因疼痛嚎啕大 哭,相對人母親非但未安慰,還嘲笑乙○○太胖、沒路用。 ⒏相對人常封鎖聲請人通訊軟體,致聲請人先前有一年半時間 無法與未成年子女視訊,聲請人為與未成年子女視訊,另創 設臉書帳號,然相對人仍擅自用乙○○帳號將聲請人帳號刪掉 ,藉此破壞聲請人和未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違反善意父母 原則。另111年5、6月間甲○○曾向聲請人表示其胸部及肚子 疼痛,聲請人擔心甲○○生理期提早來,對甲○○進行相關衛教 ,於111年6月10日聲請人下班後要帶未成年子女吃晚餐及就 醫,然撥打乙○○臉書電話4通均遭掛掉,向相對人索取未成 年子女健保卡時,相對人也不情願給聲請人,且經未成年子 女告知相對人竟以「王八烏龜幹嘛要跟你媽說這麼多」等 語辱罵甲○○,後續又擅自用乙○○帳號將聲請人封鎖,並用甲



○○帳號修改聲請人與甲○○間的對話,顯係逃避其照顧疏失之 責,破壞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聯繫管道。於111年5月30日兩 造約定6月3日聲請人接未成年子女回北投,然相對人臨時向 未成年子女提議去游泳,以游泳為誘因來減少聲請人與未成 年子女之親子時間,且全然不顧未成年子女二次確診風險。 ⒐綜上所述,相對人有諸多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及對未成年子女 不利之情事,爰依民法第1055條第2項及第3項請求將未成年 子女乙○○、甲○○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併請求將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乙○○、甲○○之會面交往方式改 定如聲請狀附表所示。另參酌臺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平均 消費支出為30,713元,相對人獨資經營公司,月收入至少10 萬元以上,聲請人於貿易公司擔任會計,平均月薪36,000元 ,請求相對人自本裁判確定之日起至乙○○、甲○○分別成年時 止按月給付扶養費各18,000元予聲請人。 ㈣相對人主張110年7月11日一事,實係因聲請人已事先提醒乙○ ○注意,然乙○○平時未養成好習慣,仍因注意力不足而打翻 湯麵,聲請人一時心急所致,屬單一事件,且未如相對人所 稱瘀青一個月才消退。相對人復主張000年00月間乙○○臉頰 紅腫乃聲請人所為云云,實屬無中生有。至於相對人所辯11 1年8月7日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會面時,未成年子女互毆成 傷云云,當時聲請人在廚房準備飯菜,未成年子女在房間嬉 鬧,後來變成爭吵,聲請人隨即瞭解狀況、為未成年子女擦 藥、教導他們要相親相愛並要求互相道歉,再開心吃飯,事 實是僅係手足間吵鬧抓傷而已,非如相對人誇大為互毆成傷 。
 ㈤本件前曾經社工訪視並分別做出兩份訪視報告,後法院指派 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而做成調查報告,家事調查報告與先前 兩份社工訪視報告有違,不得作為不利於聲請人之認定。家 事調查官除未就法院家事調查請求單載明事項逐一調查外, 對聲請人所主張之相對人不當管教或照顧疏失行為均未詳查 ,調查報告多有臆測及偏頗用詞,顯不足採,如有必要亦可 傳喚未成年子女到庭詢問,可證明聲請人絕無教導或要求未 成年子女為特定陳述等語。
 ㈥並聲明:①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甲○○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②相對人應依附表所示時 間、方法及應遵守之規則,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甲 ○○會面交往。③相對人應自本裁判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 乙○○、甲○○成年為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分別給付每名子女 各18,000元之扶養費用予聲請人。如相對人遲誤一期履行者 ,其後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
 ㈠聲請人指摘相對人於108年8月25日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一 事,係兩造因故爭吵進而互毆,相對人亦遭聲請人攻擊受傷 ,相對人未慮及未成年子女在場而有不當行為,確屬不該, 然此屬離婚前所發生,離婚後未再發生。聲請人指摘相對人 109年2月4日事件,實則未成年子女將餅乾打翻,相對人隨 即拿吸塵器打掃及告誡,不到五分鐘未成年子女又打翻飲料 ,相對人才會將食物掃落並罰未成年子女罰跪3分鐘,此亦 屬兩造離婚前所發生,均不宜成為本次改定親權爭議所應考 量事項。
 ㈡關於聲請人所指稱各項未盡照顧責任之情事答辯如下: ⒈梁女平時確有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也都接受梁 女為家中一員,相對人自離婚後照顧未成年子女從未懈怠, 均親自接送,縱有偕同梁女外出送貨,均利用未成年子女上 課期間完成,未曾影響未成年子女照護,而梁女為相對人女 友,雙方互動自然,未成年子女亦未感到不舒服,實不宜由 聲請人影射有何不適情事。未成年子女大多與祖母一同就寢 ,睡覺時間都是晚上10點半左右,此與梁女晚睡與否無關, 且聲請人也會在晚上11點前後要求與未成年子女視訊通話, 其將未成年子女偶爾超過10點半睡覺一事全怪責於相對人, 有失公允。相對人有帶乙○○前往眼科就醫,相關用藥都由醫 師開立,並無使用成人專用眼藥水。相對人每天叮囑未成年 子女使用牙膏刷牙,未成年子女週間補習下課皆逾晚上8點 ,晚上10點半需就寢,倘要再前往牙醫看診實有窒礙難行之 處,且相對人均依協議內容於會面交往時將未成年子女健保 卡交予聲請人,聲請人遲至000年0月間帶未成年子女檢查牙 齒,倘將所有過錯歸咎於相對人,亦有不公。相對人讓未成 年子女感受氣溫並決定衣物,倘明顯變冷,相對人才會規定 穿長袖,且相對人與祖母都曾帶未成年子女買很多次衣物, 只是沒刻意向聲請人提起,致聲請人有所誤會。 ⒉未成年子女早餐多半是祖母所煮,相對人偶爾帶去早餐店吃 ,絕無只吃餅乾早餐一事,晚餐也通常是祖母準備,祖母 不在時才以便當代替,純吃雞排當晚餐之情形甚少發生。相 對人住處每間房間都裝有冷氣,從未有不同意開冷氣或因此 責備乙○○之情形。聲請人稱甲○○小指無法併攏一事,甲○○與 相對人打球時小指雖不慎受傷,但無明顯瘀血腫脹,相對人 立刻替甲○○擦藥,後來仍持續觀察及擦藥,並無不關心,該 傷勢早已痊癒,並無小指無法併攏之情形。
 ⒊相對人如與梁女親熱皆等到未成年子女睡著後並鎖上房門才 可能為之,僅有一次乙○○從房門下緣窺視,相對人告誡乙○○



偷窺是不禮貌的行為而已。聲請人陳稱妹妹哥哥亂摸她身 體一節,經相對人瞭解,乙○○表示只是在跟妹妹玩,不是在 撫摸妹妹。未成年子女更表示聲請人會一直詢問相對人與梁 女的相處,如果未成年子女答案不是聲請人想要的,聲請人 會重複詢問,未成年子女就會隨便應答。聲請人指稱相對人 常以白癡笨蛋畜生三字經怒斥未成年子女云云,然相 對人已很少打罵未成年子女,相較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呼巴 掌之情節,相對人並無嚴重傷害未成年子女。聲請人稱未成 年子女表示希望改由其照顧云云,然週間擔任主要照顧者各 方面都有所要求,不可能只當白臉而不當黑臉,聲請人僅於 週末攜未成年子女遊玩,縱使未成年子女如此向聲請人表達 亦屬當然,然此為其等一時想法,未能盡信。
 ⒋未成年子女一直以來都有打電話給聲請人,祖母雖對聲請人 頗有微詞,但未曾以剁掉手指頭等語恐嚇未成年子女。未成 年子女週間需上安親班,且因相對人要求未成年子女10點半 就寢,然聲請人常於10點過後打電話給未成年子女,一聊就 是一小時,很難不妨礙睡眠時間,祖母才希望不要聊太久, 實非對於未成年子女或聲請人的不友善態度。聲請人主張相 對人母親詛咒聲請人一事,經相對人瞭解,相對人母親係擔 憂新冠肺炎疫情,希望未成年子女多注意防疫,並告誡一旦 家中有人確診,所有人包括祖母、兩造都可能遭到傳染,並 無詛咒聲請人之意。111年4月27日之事,相對人母親只是對 甲○○說是妳傳染給哥哥爸爸,希望以後更加小心防疫,並 無聲請人自己加油添醋的連續劇台詞
 ⒌疫情期間因事出突然,相對人必須外出送貨,又考量到不應 將未成年子女獨留在家,方有幾次帶未成年子女出門送貨, 但相對人下車送貨時,均由梁女在車上陪伴,或梁女下車送 貨時,相對人留在車上陪伴,絕無獨留未成年子女在車上或 獨自爬到駕駛座情事,且相較於聲請人,相對人的工作較有 彈性,且有梁女協助,相對人反而更能照顧未成年子女。疫 情期間晚餐多由祖母準備,有時由相對人與梁女輪流外出採 買或叫外送,並無獨自留未成年子女在家情事。聲請人稱11 0年9月25日騎腳踏車之事,相對人能理解聲請人對梁女不順 眼之情緒,然相對人帶未成年子女去騎腳踏車都有陪伴,未 成年子女相互追逐跌倒而受傷,與相對人喝咖啡並無任何因 果關係,且相對人當下立刻清理擦藥,並無不妥。另相對人 從未反對或制止未成年子女從聲請人處拿英文教材回來,未 成年子女成績不理想係因兩造離婚致需轉換就學環境,難免 不適應,聲請人不斷說未成年子女成績很爛,實際上造成未 成年子女沉重壓力,相對人並非放縱未成年子女,但更在意



品格養成及心理發展,缺課及缺交作業部分,相對人都有要 求未成年子女補足進度
 ⒍誠如聲請人所言未成年子女都有打流感疫苗,然仍常感冒, 相對人的認知是流感疫苗不是萬靈丹,未打流感疫苗係考量 新冠疫情期間大家都有做好個人防護習慣,去施打流感疫苗 可能增加群聚風險,是經過考量而做的決定,與梁女無關。 甲○○感冒,在家時均有遵照醫師指示按時吃藥,在學校時甲 ○○覺得吃藥會苦,或忘記,或偷偷將藥丟掉,終究非完全無 用藥,聲請人實不宜過於苛責甲○○。至於甲○○連續2天未曾 進食一事,顯係出於聲請人的想像,腸胃炎本來就會沒胃口 大量進食,但絕不可能連續2天未曾進食。
 ⒎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功課及使用手機時間並非漠不關心 ,111年5月20日中午1時係因甲○○一直玩手機、不寫功課還 頂嘴,相對人用手指彈了甲○○臉頰一下,以示警告,並無情 緒失控、掌摑甲○○等情事,聲請人不在現場,不宜為了改定 親權而虛構故事。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11年4月19日故意離 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感情云云,相對人未曾說過「小孩 都聽到了,但是不想接」,再者聲請人顯然不可能相信這種 說法,相對人實無如此陳述之必要,況聲請人可以撥打相對 人手機,相對人也讓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通話,倘相對人惡 意阻撓及挑撥,大可一併拒接聲請人電話。此外,相對人家 中電話與傳真機共用同一號碼,主要供業務傳真接收之用, 電話響起兩聲後會轉到傳真機,確可能發生漏接情事,尚難 以此認定相對人刻意挑撥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感情。聲請 人主張111年4月4日相對人騎腳踏車載甲○○跌倒致受傷一節 ,係因相對人未注意周遭停靠多輛腳踏車,閃避不及而跌倒 ,甲○○受傷後,相對人有擦藥照護,相對人確實沒有單手騎 車或與梁女打招呼之情事,聲請人實不宜屢屢針對梁女究責 。聲請人主張乙○○喉嚨長繭一事,相對人發現乙○○聲音沙啞 後,便立即帶乙○○就醫,經診斷應係呼吸道過敏引發的喉嚨 長期發炎長繭,相對人有交代乙○○喉嚨要多休息,經休養後 已有好轉。聲請人主張111年5月28日鞦韆之事,乙○○跌倒後 ,相對人即上前安慰,祖母見狀後也立刻過來詢問狀況,見 乙○○無大礙後,才開玩笑來緩和乙○○情緒,並無乙○○受到二 次傷害之情事。
 ⒏聲請人指稱相對人經常封鎖其通訊軟體,致聲請人無法與未 成年子女視訊及聯繫云云,實因聲請人常常在通訊軟體上寫 一些令人不舒服的話,為避免兩造關係持續往負面發展,相 對人始封鎖聲請人之通訊軟體,然電話跟簡訊並無中斷,關 於未成年子女的重要訊息仍可傳遞,且相對人從未阻止未成



年子女與聲請人聯繫,只是聲請人不應又藉詞指謫相對人讓 未成年子女使用手機。本件爭議期間,聲請人屢透過臉書對 話創造相關證據,未成年子女對此並非完全不知情,為避免 使未成年子女陷入討好兩造的矛盾衝突,在聲請人每週都有 正常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情形下,暫時不讓未成年子女使 用臉書,應屬妥適,且手機都在未成年子女手上,其等隨時 可自行決定是否將聲請人加為好友。至於聲請人所稱甲○○胸 部及肚子疼痛一事,相對人聽聞甲○○胸部疼痛時,便有請祖 母協助瞭解,且當面告知聲請人,聲請人始知悉上情,並無 聲請人所謂未加聞問之情形,而甲○○肚子痛一事,甲○○僅有 告知相對人一次,相對人也有詢問是否便秘,要求甲○○多喝 水再觀察一兩天,甲○○後續都無異狀,亦未再告知有肚子痛 情形,過往相對人評估有立即就醫需求時,都會立刻帶未成 年子女就醫,且聲請人來帶未成年子女外出吃飯跟看醫生時 ,相對人立即將健保卡交給聲請人,並無任何拖延或是不情 願,更無聲請人所渲染相對人辱罵甲○○王八烏龜虛構之事 。111年7月26日甲○○被聲請人帶去玩水受傷,相對人也未質 疑聲請人未帶去就醫,111年8月7日在聲請人會面交往期間 ,未成年子女互毆成傷,相對人也未質疑聲請人未帶去就醫 或教養失當。聲請人又指稱相對人安排111年6月3日臨時去 游泳一節,然該日為週五,本非聲請人會面交往時間,相對 人本來就可以安排出遊,何來故意減少聲請人親子時間之說 。至於聲請人指謫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生活習慣不佳等節, 聲請人未與相對人同居,實不宜未確認實情而隨意杜撰事實 。
 ㈢聲請人於會面交往期間曾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及過度 體罰,諸如110年7月11日乙○○打翻飯菜,聲請人竟情緒失控 持椅子砸向乙○○,要求乙○○跪在地上將飯菜吃完,致乙○○左 手臂嚴重瘀青近一個月。000年00月間乙○○遭聲請人呼巴掌 ,以致臉頰紅腫。綜上,聲請人顯不足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負擔或行使等語。
 ㈣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 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 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 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 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



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 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 方法,民法第1055條定有明文。是以法院改定夫妻間就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協議者,自應以該協議不利於 子女,或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 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始有必要,倘該協議並無不利於 子女之情事,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亦無未 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即不得遽 行改定原協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兩造原係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乙○○(男,0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0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嗣兩造於109 年4月13日在臺北地院就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扶養費、會面交往等部分達成調解,約定未成年子 女乙○○、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相對人任之,並由 相對人單獨負擔乙○○、甲○○之扶養費,聲請人得依調解筆錄 附表所示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嗣兩造於110年3月4 日在本院就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部分再為變更等情 ,有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乙○○、甲○○之戶籍謄本、臺北地院10 9年度家調字第108號調解筆錄、本院109年度家調字第2230 號、110年度家非調字第270號調解筆錄在卷為憑,堪以認定 。
㈡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訪 視聲請人、乙○○及甲○○,所提出之訪視報告及建議略以: ⒈親權能力評估:聲請人健康狀況良好,有工作能力與經濟收 入,足以負擔照顧2位未成年子女,並有親友支持能提供照 顧協助;訪視時觀察聲請人之親子關係良好。評估聲請人具 相當親職能力。
⒉親職時間評估:聲請人能在會面時間安排豐富親子活動,且 其未來工作時間能配合照顧2位未成年子女。評估聲請人之 親職時間適足。
⒊照護環境評估:聲請人之住家社區及居家環境適宜,能提供2 位未成年子女穩定且良好之照護環境。
⒋親權意願評估:聲請人考量相對人於109年違反保護令施打2 位未成年子女,至今仍在緩刑期間,且相對人未能妥善教養 和照護2位未成年子女,聲請人認為其較適任親權人,故希 望改定由其單獨行使親權。評估聲請人具監護意願。 ⒌教育規劃評估:聲請人對於培育2位未成年子女具有相關教育 規劃,並能支持未成年子女發展和安排相關課程。評估聲請



人具相當教育規劃能力。
⒍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未成年子女1目前11歲,未成年 子女2目前9歲,具認知和表達能力。2位未成年子女訪談內 容請參考附件密件。
 ⒎改定親權之建議及理由:相對人顯不適任親權人,建議法院 應改由聲請人為親權人。依據聲請人陳述,聲請人於親權能 力、親職時間、照護環境、教育規劃能力和家庭支持系統等 方面皆具相當條件,聲請人亦具高度監護意願。2位未成年 子女從109年至今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惟聲請人提出 相對人於109年曾違反保護令,且109年至今未能妥善教養和 照護2位未成年子女,包含適當的性教育、陪同就醫、關懷 子女心理狀況、陪伴子女學習、注重子女就學狀況和安排適 當教育資源等,故聲請人希望能改由其擔任親權人。因相對 人於109年違反保護令,未盡保護教養之責,故建議改由聲 請人擔任2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惟因未能訪視相對人, 無法具體評估相對人之親職能力和現階段教養狀況,建請法 官參酌他造報告、雙方當庭陳述及相關事證,依兒童最佳利 益裁定等語,有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111年4月21日函文及 所附社工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佐。
㈢復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 人權協會訪視相對人、乙○○及甲○○,所提出之訪視報告及建 議略以:
⒈對改定親權之想法及行使親權之意願:相對人無法認同聲請 人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方式,不能接受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 暴力相待,難以放心將未成年子女交給情緒不穩定的聲請人 照顧,相對人自信有時間及有能力扶養未成年子女,相對人 有現任女友及母親幫忙支援照料未成年子女,故表明反對改 定未成年子女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親權,表達要繼續養育未成 年子女,維持由相對人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評估相 對人具備繼續擔任未成年子女照顧者之意願,也願意維持未 成年子女由相對人單獨行使親權。
⒉經濟能力:相對人從事現份事業22年,收入高,雖然開銷不 少,但整體經濟是足用的;評估相對人的經濟能力良好,具 備承攬負擔未成年子女支出花費之能力。
⒊親子關係:訪視當天觀察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的應對互動還 算融洽,未有抗拒與相對人相處之情事,就未成年子女所述 ,平常相對人會接送他們上下學及平日在家會一起遊戲和假 日會外出遊玩活動,與相對人的生活保持一般正常,而有關 聲請人,未成年子女表現出更為喜歡的感覺,更有感受到聲 請人對他們的關心和照顧,且聲請人的管教方式也是未成年



子女更能接受的;評估未成年子女與兩造的親子關係應都為 不錯,但是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的依賴度似乎更多,即使彼 此未同住,未成年子女還是更支持聲請人,並明顯更認同聲 請人的管教及陪伴互動方式。
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雖然受相對人照顧之生活沒有特別的不 良,但未成年子女更喜歡受聲請人照顧及與聲請人互動,且 在兩造分開前,未成年子女表示以往聲請人的照顧付出是多 於相對人的,與聲請人未同住後,未成年子女都期待著可以 轉換與聲請人同住,接受轉變居住地與聲請人同住;評估未 成年子女在提及聲請人時並非如同相對人所言是抗拒和聲請 人連繫或見面,且未成年子女也未講到有受聲請人體罰或暴 力等不當對待,反而未成年子女覺得相對人才是比較兇的一 方,且未成年子女都有意願想要與聲請人同住,具備較高的 意願與聲請人一起生活及受聲請人管教和照顧。 ⒌探視安排:不論未成年子女是由兩造何方扶養,未成年子女 都具備和兩造各自相處之意願,故兩造都不應剝奪各自與未 成年子女探視進行及維繫親情感之權利,不做未成年子女與 兩造各自連絡之阻撓,應做友善父母,讓未成年子女與兩造 都能保持探視進行。
⒍親權之建議及理由:綜合以上評估,單就與相對人訪視,未 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相對人一方有提供未成 年子女穩健的生活,雖無不適任繼續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親 權之處,但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的親情感維繫不錯,未成年 子女以往也有受聲請人實際照顧之經驗,未成年子女也比較 認同聲請人的管教方式,從聲請人一方獲得之安全感更深厚 ,具備較多之與聲請人同住之意願,也同意變動居住地轉換 與聲請人一起生活,故建議可參酌聲請人之訪視報告,若聲 請人能提供案主們周全妥當之照顧無礙,則未成年子女之意 願是可做為裁判參考依據;因僅訪視相對人單方,未與聲請 人訪談,因此,社工僅能就相對人陳述提供評估建議供貴院 參考,惟請法官再斟酌兩造當庭陳詞及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 願與相關事證,依兒童最佳利益綜合評估與裁量等語,有社 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111年4月15日社工訪視調查報 告在卷可佐。
㈣又經本院指派家事調查官訪視兩造及乙○○、甲○○後,其調查 報告中之總結報告略以:
  總結報告:因兩造均稱本案訴訟內容曾告知兩名未成年子女 ,兩名未成年子女均知曉訴狀内容,且因聲請人主張諸多相 對人教養不當事宜僅能經由未成年子女之陳詞佐證,故家調 官事已先向兩造說明,將採取隔離式訪談與未成年子女調查



結果保密,兩造均同意之。按本次調查結果,聲請人所指稱 之甲○○腸胃炎未進食、111/6/3會面交往受阻、乙○○在無人 看顧下爬到駕駛座、受到相對人忽視或差別對待等情事,與 兩名未成年子女陳詞所述情形有所出入或難認相對人有管教 不當或照顧疏失之處。相對人雖在兩名未成年子女視力與牙 齒保健上未必用心,然聲請人卻也不應以其攜子女就醫之協 力,反指為相對人教養照顧上之疏失,此有違近年積極推廣 之合作式父母觀念。況按撰寫於本報告保密附件之未成年子 女調查結果,聲請人疑似有教導或要求兩名未成年子女向家 調官陳述特定受照顧意願之行徑,已屬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之 行徑,更陷兩名未成年子女於兩造之親情拉扯與忠誠衝突中 ,望聲請人予以省思並改善之。據此,評估本案應無改定兩 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理由等情,有本院11 1年8月31日之111年度家查字第68號調查報告在卷可參。 ㈤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於108年8月經臺北地院核發108年家護字 第91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復於109年2月4日因違反通常保護 令而遭臺北地院判決確定等情,並提出臺北地院上開保護令 、109年度簡字第2325號刑事簡易判決、109年2月4日照片在 卷為憑,惟觀諸法院認定相對人違反保護令罪之犯罪事實係 未成年子女翻倒飲料,相對人將桌上食品、馬克杯掃落至地 上,另有出言辱罵聲請人等情,尚非前開映晟訪視報告所載 「聲請人考量相對人於109年違反保護令施打2位未成年子女 」等節,又上開事件均發生於兩造離婚及約定親權事項以前 ,兩造嗣已於109年4月13日離婚並為親權之約定,本件應就 其後有無依法應改定親權之事由為審認。
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後未善盡照顧之責 且有不利未成年子女等節,然所提110年9月25日甲○○因騎腳 踏車受傷之傷勢及後續傷勢照片、111年4月4日因相對人騎 腳踏車載甲○○跌倒致甲○○受傷之傷勢照片、乙○○皮膚過敏照 片,及所主張未成年子女有近視、蛀牙、過敏、功課不理想 、曾確診新冠肺炎、甲○○曾於110年10、11月間感冒發燒嘔 吐、乙○○於000年00月間因玩遊戲大聲講話而喉嚨長繭、於1 11年5月28日盪鞦韆時跌倒等情,均係通常未成年人成長過 程中可能發生之一般狀況,顯難苛責主要照顧者作到事事完 美、毫無突發狀況之程度,又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有玩手 機到深夜、吃餅乾巧克力牛奶作為早餐、曾窺見相對人與 女友親密行為、冬季穿短袖等節,皆無證據足認為是未成年 子女經常、頻繁之生活情形,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常以不雅 言詞辱罵未成年子女、獨留未成年子女在家或車上、於000 年0月間因乙○○、111年5月20日掌摑甲○○臉頰等節,均為相



對人所否認,聲請人亦未就此提出證據資料,且參酌未成年 子女於訪視調查、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可知相對人現管教方 式以訂定規則為主,甚少體罰,與未成年子女間親子關係良 好,未見未成年子女有因遭相對人家暴而恐懼之情事。至於 聲請人主張與未成年子女之通訊軟體聯絡方式遭相對人刪除 ,電話通話時遭相對人及其母干擾,於111年6月3日相對人 已與未成年子女約好,聲請人卻臨時提議要去游泳,指謫相 對人非友善父母等節,然聲請人自陳111年6月3日溝通後相 對人作罷不去游泳並讓聲請人提前一日接小孩,此亦有兩造 對話紀錄可參,足認相對人能本於善意與聲請人協調會面交 往事項,又聲請人自陳其每2、3天會打電話與未成年子女聯 絡,也能依前開調解筆錄所示方式進行會面交往等語,並觀 諸未成年子女由相對人任親權人後,仍與聲請人維持良好親 情,除會面外也經常電話聯繫,屢受訪視時均能自然地表達 對聲請人之正面感受,未見遭嚴重親子離間而承受相當壓力 之反應,又相對人對社交通訊軟體是否供子女使用、電話通 話時間有其教養及作息時間之考量,既未剝奪或阻撓聲請人 與未成年子女維繫親情,難認相對人有不友善父母之作為。 由聲請人各項主張情形及所提證據,均不足認定相對人對未 成年子女有未盡教養保護責任或由相對人任親權人對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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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