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倫
相 對 人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振興
相 對 人 林秀純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發還擔保金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