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3號原 告 鄭勝峰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被 告 車力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王祥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 人 朱峻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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