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121號
PCDV,111,亡,121,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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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許育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許坤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坤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許坤斌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許坤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街000巷0號4樓))為聲請人之父親,於民國104年11月22 日因不明原因失蹤,不知去向,此後未再返家,失蹤迄今, 毫無音訊,生死不明已逾8年,且本院於112年2月18日裁定 准對失蹤人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 失蹤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生死陳報其所知,為此 聲請宣告失蹤許坤斌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 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 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 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許坤斌為00年0月0日生,於104年11月22日失 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18日 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11年度亡字 第121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現今陳報 期間屆滿,未據失蹤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陳報所知 ,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信失蹤目前仍為生 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為利害關係人,依前 揭規定,於失蹤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 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相對人自104年11月22日失蹤,計至111年11月22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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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