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薛傳熙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被上訴人 財政部賦稅署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9,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
,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