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林黃秋桂
林文慶
法定代理人 何麗蘭
原 告 林嘉明
前 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孝賢律師
江建憲
被 告 林淑慧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二「房屋/土地欄」所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9943/625358)」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59/1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 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