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麗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玫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5月2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0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00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正本已於112 年7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 ,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