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14號
原 告 何育龍
被 告 吳秋霞
曾麗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95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2年8月2日日辯論終結, 原告於同年月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 可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 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