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7號
原 告 彭于恆
被 告 陳云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12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云皓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於民國11 2年7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112年8月31日宣判,原告彭于恆 於同年8月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且屬無從補 正之事項,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