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83號
PCDM,112,金訴,83,20230809,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武



邱星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8390號、第35654號、第48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德武邱星漢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德武邱星漢(下合稱被告2人)、 同案被告李孟瑋陳柏翰劉效經、陳昱宏(後4人業由本 院另行判決)、王嘉豪蔡厚洲(其2人由本院另行審結, 後6人下合稱同案被告6人)與林國醴張修齊(其2人由檢察 官另案偵辦),於民國111年5月間某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加入詐欺集團。渠等 由劉效經媒介李孟瑋蔡厚洲、陳昱宏加入詐欺集團,李孟 瑋及陳昱宏擔任提領車手,蔡厚洲則搭載車手前往指定地點 取款;次由被告2人及李孟瑋陳柏翰王嘉豪、陳昱宏張修齊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分別擔任1號車手(負責持 「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帳戶內之贓款)、2 號車手(向1號車手收取所提領之贓款後交給3號車手)或3號 車手(向2號車手收取贓款後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末由林國 醴向提領車手收取贓款(俗稱收水)。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 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 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林國醴張修齊、被告2人及同案被 告6人以附表所示之分工模式,將贓款提領殆盡,並上繳詐 欺集團之上游成員。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 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人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6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附表 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據、附表所示人 頭帳戶交易明細、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畫面、提領熱點資料各 1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一致辯稱:我們 兩個當時是被威脅、逼著去領錢的等語。經查: ㈠被告2人均坦承有持人頭帳戶提領款項之行為,並有相關人頭 帳戶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及提領一覽表、交易明細附卷可稽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就被告2人上開所辯乙節,被告劉德武於警詢時供稱:我去找 邱星漢邱星漢要求我協助提領,不然他會死掉,然後一位 身分不詳的男子出現指示我去提領,卡片也是他給我的,我 迫於無奈下去提領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28390號卷第35頁 反面);於偵查中供稱:對方說如果我不去領錢他就會傷害 我的家人,還說我跑的話會死掉,所以我不敢跑,後來我趁 對方離我遠一點我就趕快跑等語(見同上卷第317頁反面)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當時是兩個人逼著我去領錢,如 果我不做,邱星漢就會死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一第424頁) ,核與被告邱星漢於警詢時供稱:有3名男子威脅我說「你 舅舅的安全要不要顧阿?」,當天有3個人監督我舅舅劉德 武,3個人監督我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28390號卷第51頁 反面、第54頁);於偵查中供稱:我領錢的時候,「小胖」 叫來的人在我後面看著,我一路半推半就的領錢,我說我不 要領了,後面就有4、5個人跑出來,我去找我舅舅劉德武, 他也跟我說對方強迫他去領錢等語(見同上卷第314頁反面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當時生病的狀態,無法跟他 們反駁,小胖說不依他的意思做,劉德武會有危險,我跟劉 德武趁他們不注意,坐計程車偷跑去錦和派出所報案,到警 察局門口,小胖打電話過來說如果敢報警,他知道我的老婆 小孩住哪裡,絕對不會放過我,我當天確實有報警,但不是 報這個案件,因為怕他傷害我的家人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二 第212至213頁)大致相符,可見被告2人於案發之初至本院 審理時,對於係遭人威脅提款乙節,均為相同之供述。其2 人於本院審理時互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亦均為相同情節之



證述,參以其2人均為緬甸華僑,與同案被告6人之身分背景 有明顯差異,是否有共同犯罪之意思,確非無疑。 ㈢又同案被告6人幾乎彼此認識,業據其6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述在卷,而就其等是否認識被告2人乙節,同案被告李孟瑋 於羈押訊問時供稱:邱星漢我不認識,劉德武我也不認識等 語(見111年度聲押字第293號卷第4頁);同案被告陳柏翰 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劉德武我不認識,邱星漢認識,好像 是朋友介紹,他是否是車手,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金訴卷 一第310頁);同案被告劉效經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就我 所知本案詐騙集團有我、「瑪莎」、「小胖」、李孟瑋、蔡 厚洲、陳昱宏,「瑪莎」在對岸,「小胖」是林國醴等語( 見111年度偵字第28390號卷第142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48 516號卷二第88頁);同案被告王嘉豪於警詢時供稱:一個 叫「馬沙」的人指揮我們去領錢,「小胖」會在群組內聊天 ,提領現場有我、李孟瑋、陳昱宏劉效經等語(見111年 度偵字第48516號卷一第171頁);同案被告蔡厚洲於偵查中 供稱:我只認識李孟瑋劉效經、陳昱宏劉德武我不認識 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48516號卷二第57頁);同案被告陳 昱宏於偵查中供稱:我不認識邱星漢劉德武等語(見111 年度偵字第35654號卷第225頁反面),可見除同案被告陳柏 翰供稱認識被告邱星漢,而不認識被告劉德武外,其餘同案 被告均不認識被告2人,已可見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6人間彼 此之密切關係不同。雖同案被告陳柏翰供稱認識被告邱星漢 ,惟亦無法確知被告邱星漢是否為車手,且起訴書附表編號 14、15、17至22均提及被告邱星漢提領款項後係交給同案被 告陳昱宏,附表編號23則提及被告劉德武提領款項後係交給 同案被告李孟瑋,惟同案被告陳昱宏已明確供述不認識被告 邱星漢,同案被告李孟瑋亦明確供述不認識被告劉德武,是 被告2人是否與同案被告6人間為共同正犯,實屬有疑。 ㈣另同案被告陳昱宏於警詢時供稱:因為當天的1號車手(指邱 星漢)提領速度太慢,群組裡面的人指示我幫忙領款等語( 見111年度偵字第35654號卷第10頁反面),是被告邱星漢前 述所稱身體不適、被威脅、半推半就下領錢等節,亦非全然 無據。
 ㈤再者,被告2人於111年5月27日22時44分許,一同前往新北市 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由被告邱星漢報案等節,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案相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見111年度他字第4485號卷第47頁反面、第48頁),雖被告 邱星漢報案內容並非指訴遭人威脅提款一事,惟被告2人經



起訴之提領行為均在111年5月27日,衡情其2人若係詐欺集 團之成員,甫從事詐欺犯行後,應不至於立即前往派出所, 徒增身分暴露之風險,是被告邱星漢供稱係至派出所前遭威 脅,方未於當時將遭威脅一事報案,並非全然無據。 ㈥從而,檢察官提出之上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2人確有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 於被告2人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2人確有公 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此外,依本院調查所得之證據,亦 不足以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揆諸前開規定,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遭詐欺匯款流入帳戶及遭詐欺匯款金額(新臺幣),僅列本案被告等涉及部分 提領贓款地點、數額/被告 1 被害人 陳姿綾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姿綾,佯稱其為清新溫泉客服,因先前訂房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陳姿綾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2時8分、22時2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3,017元、2萬6,017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2萬9,034元。 (一)22時16分16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1萬9,000元。 (二)22時31分14秒至33分40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11統一超商)提領2筆共2萬7,000元。 (三)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 被害人 謝碧景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謝碧景,佯稱因先前在門諾醫院之捐款錯誤設定為定期定額,故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謝碧景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51分、20時5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9萬9,974元。 (一)20時52分58秒至56分23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6筆共9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3 告訴人 張瑞瑛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瑞瑛,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張瑞瑛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19時48分、19時56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4萬9,986元、4萬9,986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9萬9,972元。 (一)19時52分4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2萬元。 (二)19時53分30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2萬元。 (三)19時53分58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1萬元。 (四)20時2分5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五)20時4分12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六)20時5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七)20時6分5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1萬5,000元。 (八)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4 告訴人 吳士新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吳士新,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吳士新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萬5,296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2萬5,296元。 (一)20時2分5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二)20時4分12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三)20時5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2萬元。 (四)20時6分5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1萬5,000元。   (五)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5 告訴人 沈易姍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沈易姍,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沈易姍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17分,以自動存款機方式,轉帳9,985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9,985元。 (一)20時29分3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1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6 被害人 陳涵莉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涵莉,佯稱其為FACEBOOK商店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陳涵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25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1萬1,012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共計損失1萬1,012元。 (一)20時30分42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提領1萬1,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7 告訴人 黃宜穠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黃宜穠,佯稱其為隱和旅HOTEL客服,因系統誤植訂房紀錄,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訂房,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黃宜穠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0時13分、1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4萬9,989元、3萬9,123元、20時18分轉帳9,600元、21時44分轉帳4萬9,989元至(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111年5月24日21時2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萬9,930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一、000-00000000000 (一)111年5月24日20時19分52秒至25分33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6筆共9萬8000元。 (二)111年5月25日0時6分59秒起,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筆共5萬元。 (三)111年5月25日0時21分17秒起,在新北市○○區○○街00號提領2筆共3萬元。 (四)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30分11秒至35分34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5筆共7萬2,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8 告訴人 賴姿竹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賴姿竹,佯稱其為FACEBOOK客服,因員工誤將其設為VIP客戶,為避免遭扣款而依郵局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賴姿竹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1時17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一)21時27分28秒至28分25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筆共3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9 告訴人 張詠勝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詠勝,佯稱其為電商客服,因員工誤將其設為VIP客戶,為避免遭扣款而依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張詠勝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1時1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6,088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一)21時30分11秒至35分34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5筆共7萬2,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0 告訴人 魏偉城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魏偉城,佯稱其為網路電商客服,因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魏偉城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21時29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1萬6,123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一)21時30分11秒至35分34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5筆共7萬2,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1 被害人 朱佳莉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朱佳莉,佯稱其為慾望城市汽車旅館客服,因系統誤植訂房紀錄,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訂房,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朱佳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於111年5月24日21時39分、21時5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分別轉帳4萬8,018元、1萬6,018元(後筆非經提領而係跨行轉帳至其他帳號)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2.於111年5月24日20時2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9,998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一、000-000000000000 (一)21時50分49秒至52分53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7號提領3筆共4萬8,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000-000000000000 (一)20時33分31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1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2 告訴人 周珮琪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周珮琪,佯稱其為藍天海灣民宿業者,因系統更新問題誤植訂房紀錄,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訂房,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周珮琪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19時17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7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一)19時20分1秒至20分38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筆共3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3 告訴人 黃崇堯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黃崇堯,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因先前網路賣場購物系統錯誤,故須聽從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黃崇堯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4日19時2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3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一)19時29分30秒至32分1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提領2筆共2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4 告訴人 楊政恒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楊政恒,佯稱其為賣場客服,因先前誤設定扣款,故須聽從假冒員工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楊政恒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18時5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筆4萬9,056元、5,089元、2萬6,970元、6,050元共8萬7,16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一)18時57分9秒至19時1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筆共11萬3,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5 告訴人 張永洲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永洲,佯稱其拍賣平台系統遭害入,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分期】詐欺方式,致張永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於111年5月27日18時5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1筆2萬8,98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2.於111年5月28日0時4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3萬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 3.於111年5月27日17時3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4.於111年5月27日19時26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000-00000000000000 (一)18時57分9秒至19時1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筆共11萬3,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000-0000000000000 (一)0時58分36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三、000-00000000000 (一)17時42分2秒至44分43秒,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提領3筆共3萬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四、000-000000000000 (一)19時38分54秒至42分3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5筆共8萬9,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6 被害人 林孟葳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林孟葳,佯稱其於該公司訂單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林孟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8日0時0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3筆4萬9,987元、4萬4,989元、2萬9,987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一) 1、0時21分12秒,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提領5萬元。 2、1號陳柏翰、2號張修齊、收水林國醴。 (二) 1、0時50分4秒至50分51秒,在新北市○○區○○路0號提領2筆共7萬5,000元。 2、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7 告訴人 曾佩珍 (原名:曾靖安)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曾佩珍曾靖安,佯稱其拍賣平台系統遭設定自動扣款,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自動扣款】詐欺方式,致曾佩珍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17時56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5,012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一)17時58分11秒至59分50秒,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3筆共4萬2,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8 告訴人 廖雅蘋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廖雅蘋,佯稱其拍賣平台訂單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廖雅蘋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17時53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3萬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一)17時58分11秒至59分50秒,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3筆共4萬2,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19 被害人 傅雪雲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傅雪雲,佯稱其拍賣平台訂單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傅雪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17時5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1萬2,036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一)17時58分11秒至59分50秒,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3筆共4萬2,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0 告訴人 葉曜瑭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葉曜瑭,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定期扣款,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定期扣款】詐欺方式,致葉曜瑭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於111年5月27日18時5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筆3,066元、2萬7,000元至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2.於111年5月27日19時36分、4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3萬66元及2萬8,985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000-00000000000000 (一)18時57分9秒至19時1分2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6筆共11萬3,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000-000000000000 (一)19時38分54秒至42分3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5筆共8萬9,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1 被害人 呂詠彥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呂詠彥,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呂詠彥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20時59分、21時14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1萬12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12分49秒至14分38秒,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和區中山路2段124號提領3筆共5萬1,000元,1號及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二)21時55分49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1萬元,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2 告訴人 張福來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福來,佯稱其會員資料有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ATM,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張福來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20時34分以ATM轉帳方式轉帳2萬985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12分49秒至14分38秒,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和區中山路2段124號提領3筆共5萬1,000元。 (二)1號邱星漢、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3 告訴人 薛凱任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薛凱任,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薛凱任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20時36分、4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筆4萬9,985元共9萬9,970元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20時47分22秒至51分4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5筆共10萬元。 (二)1號劉德武、2號李孟瑋、收水林國醴。 24 被害人 黎仕忻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黎仕忻,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黎仕忻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5月27日20時5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萬9,986元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20時58分51秒至21時0分15秒,在新北市○○區○○路00號提領3筆共4萬9,000元。 (二)1號及2號李孟瑋、收水林國醴。 25 告訴人 莊婕綾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莊婕綾,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莊婕綾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2日0時1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萬9,988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0時16分26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提領5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王嘉豪、3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6 告訴人 詹婷雅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詹婷雅,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詹婷雅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1日18時34分、4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分別1萬4,985元、1萬999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併辦部分) (一)18時34分57秒、18時42分45秒,分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39號各提領2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於111年6月2日0時2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1萬9,985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0時27分24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提領2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王嘉豪、3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7 被害人 薛鈺龍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薛鈺龍,佯稱其於拍賣平台設定經銷商,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薛鈺龍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2日0時4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萬9,985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一)0時46分56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提領3萬元。 (二)1號李孟瑋、2號王嘉豪、3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8 告訴人 郭昆鑫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郭昆鑫,佯稱須取消會員,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郭昆鑫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2日0時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8,080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一)0時9分39秒至12分42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提領4筆共5萬8,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王嘉豪、3號陳昱宏、收水林國醴。 29 告訴人 呂婉萍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呂婉萍,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呂婉萍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6日20時34分、3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分別2筆4萬9,989元共9萬9,978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一)20時55分14秒至57分25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3筆共12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蔡厚洲、3號陳昱宏。 30 被害人 張美玲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張美玲,佯稱捐款設定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張美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於111年6月6日21時26分、28分分別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筆4萬9,987元共9萬9,974元至(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一)21時30分23秒至32分37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4筆共9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蔡厚洲、3號陳昱宏。 31 告訴人 陳加祿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加祿,佯稱扣款設定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陳加祿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6日20時56分、21時8分分別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4萬9,989元共9萬9,978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11分30秒至16分32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提領6筆共11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蔡厚洲、3號陳昱宏。 32 告訴人 雷秋宏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雷秋宏,佯稱扣款設定錯誤,故須聽從假冒客服指示操作解除,以【解除設定】詐欺方式,致雷秋宏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於111年6月6日21時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1萬9,985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一)21時11分30秒至16分32秒,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提領6筆共11萬9,000元。 (二)1號李孟瑋、2號蔡厚洲、3號陳昱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