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187號
PCDM,112,簡附民,187,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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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許彩地址詳卷(請求保密)
被 告 何信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6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簡易判決 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 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犯行,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以112年度金簡字 第363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卷可稽,原告於112年8 月8日向本院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首頁本院收狀戳記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 對被告提起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刑事訴訟案件業已 終結,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自應駁 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 麗,應併駁回之。至原告如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可另循 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8條但書,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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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