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晃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9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晃玉與告訴人張志豪素不相識,被告 於民國111年8月8日13時44分許,搭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告訴人居住○○○市○○區○○路0段000 號0樓住宅門外,未經告訴人同意,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 ,無故侵入該住宅大廳,灑落隨身攜帶之冥紙,旋即搭乘上 開車輛逃離現場(被告涉犯恐嚇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上開罪名依同法第 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 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83至84、8 5頁),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莊婷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