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617號
PCDM,112,審簡,617,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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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亞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30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4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701號),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葉亞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葉亞豪陳睿浤為朋友關係,雙方因債務問題產生細故。 詎葉亞豪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5日5時27分許 、同日22時59分許、23時49分許,接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 送:「砍死你全家」、「08放火燒你家」、「我槍已經準備 好了」等內容之訊息予陳睿浤,以此將加害生命、身體、財 產之事恐嚇陳睿浤,使陳睿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陳睿浤被訴傷害葉亞豪之犯行部分,業經葉亞豪撤回告訴, 本院另行審結)。
二、證據:  
(一)被告葉亞豪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陳睿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卷第11至14頁)。 (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見偵字卷第48至51頁)。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二)罪數:  
被告先後傳送數封訊息予告訴人,係基於對於告訴人施加恫 嚇之單一犯意而為,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關聯性,各行 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因債務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糾紛,心生不滿,未能 克制情緒,以和平、理性之方式進行溝通,以上開訊息恫嚇



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內心不安,守法觀念尚有欠缺,所為應 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告訴 人所受侵害之程度,並參以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 本院審訴字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曾因罹有情感 疾患而入院治療之身心狀況(見同卷所附被告庭呈之診斷證 明書)、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 第3頁),及犯後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獲得其 宥恕,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 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貽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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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