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8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洺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1主文欄第2行「肆」之記載係贅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 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1主文欄第2行 贅載「肆」 之部分,顯係誤寫,惟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 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