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701號
PCDM,112,審易,701,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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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詩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398
號、第6556號、第9799號、第10620號、第10768號、第11319號
、第12638號、第13291號、第13437號、第13531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詩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詩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附表所示財物,得手後逃 離現場。嗣附表所示之人清點商品時,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 ,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吳詩萍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威廷簡信慧林怡玲胡憶琳王良衛及被害人 郭妤婕分別於警詢中之指訴及陳述。
 ㈢證人蕭聖翰劉俐雯於警詢中之陳述。
 ㈣告訴人林威廷全聯福利中心板橋雨農店店員提出之失竊物 品清單1紙、店內及門口監視器翻拍畫面20張、路口監視器 翻拍畫面2張、監視器影片光碟1片。(附表編號1部分)  ㈤告訴人簡信慧提供之寶雅新莊建國店111年1月28日遭竊物清 單1紙、寶雅新莊建國店門口及店內監視器照片7張、被告車 輛辨識照片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監視器影片光碟1 片。(附表編號2部分)
 ㈥告訴人林怡玲提出之家樂福超市民安店111年8月29日、9月2 日、9月14日、10月11日、10月25日遭竊物清單、店內監視 器翻拍照片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27張、監視器影片光碟1 片。(附表編號3、5、7、11、13部分)  ㈦告訴人胡憶琳提出之日藥本舖永和頂溪門市111年8月30日遭



竊物清單1紙、店內及門口監視器畫面4張、監視器影片光碟 1片。(附表編號4部分)
 ㈧告訴人林怡玲提出之家樂福新莊後港一店111年9月7日遭竊清 單1紙、卷附監視器翻拍畫面4張、卷內監視器影片光碟1片 。(附表編號6部分)
 ㈨告訴人簡信慧提出之寶雅北大學成店遭竊物品清單1紙、店內 及門口監視器截圖20張、路口監視器畫面6張、監視器影片 光碟1片。(附表編號8部分)
 ㈩被害人提出之遭竊物品清單1紙、監視器照片20張、路口監視 器畫面3張、監視器影片光碟1片。(附表編號9部分)  告訴人林怡玲提出之家樂福超市泰山明志店監視器翻拍照片5 張、監視器影片光碟1片。(附表編號10部分)   告訴人王良衛提出之監視器翻拍畫面截圖8張、路口車輛辨識 截圖2張、監視器光碟1片。(附表編號12部分)  告訴人簡信慧提出之111年12月19日寶雅板橋南雅店遭竊物品 清單1紙、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監視器光碟1片。(附表編 號14部分)
 被告提出之和解書1份。(附表編號1部分)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被告所為上開1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對社會治安產生危害 ,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與附表編 號1告訴人林威廷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參,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註記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貧寒之家庭經濟狀 況、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同時期另犯多起 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在案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就拘役及 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2竊得之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12顆盒裝21盒



;附表編號3竊得之Ariel洗衣精2瓶、Ariel洗衣球3盒;附 表編號4竊得之P&G衣物柔軟4D洗衣膠球花香款31顆補充包2 袋、清爽款39顆補充包2袋、花香款39顆補充包4袋、清新款 17顆盒裝1盒、花香款17顆盒裝1盒、蘭諾衣物芳香豆青蘋甜 麝香2瓶;附表編號5竊得之光泉果汁牛乳1瓶、貝納頌咖啡1 瓶;附表編號6竊得之VONO濃湯4盒;附表編號7竊得之純喫 茶紅茶1瓶、光泉果汁牛乳1瓶、光泉巧克力牛乳1瓶;附表 編號8竊得之Ariel洗衣膠囊28盒、彩虹糖2盒;附表編號9竊 得之POLI救援小英雄安寶筆袋1個、不鏽鋼個性手環4個、Ar iel洗衣膠囊20盒、蘭諾衣物芳香豆11盒;附表編號10竊得 之Ariel洗衣膠球7盒;附表編號11竊得之貝納頌咖啡1瓶、 蘇菲護墊1包;附表編號12竊得之飛行夾克1件、多芬沐浴乳 1瓶、蘭諾衣物芳香豆6罐、中直筒牛仔褲1件、晶彩女褲1件 、貝妮嘉露內衣1件;附表編號13竊得之洗髮精1瓶;附表編 號14竊得之Ariel洗衣膠囊12顆盒裝12盒、31顆袋裝6袋、樂 彩森林小麥黏土1個,均未扣案亦未返還各該告訴人及被害 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在各該主 文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1竊得之鑫鑫腸1盒、鴨肉貢丸2盒、澳洲穀飼 牛梅花火鍋片228公克1盒、澳洲穀飼牛梅花火鍋片280公克1 盒、香菇貢丸1盒、健達繽紛樂白巧克力1條、桂冠黃金起司 球1盒、黃金麻糬捲1盒、桂冠起司洋芋燒1盒、桂冠蝦餃1盒 、桂冠蛋餃2盒、善美的有機羅蔓A菜1包,為本案之犯罪所 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或追 徵,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林威廷以3,000元達成和解,此 有前揭和解書在卷可憑,是本院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 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 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穎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取物品 主文 1 告訴人 林威廷 110年11月9日17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全聯福利中心板橋雨農店 鑫鑫腸1盒、鴨肉貢丸2盒、澳洲穀飼牛梅花火鍋片228公克1盒、澳洲穀飼牛梅花火鍋片280公克1盒、香菇貢丸1盒、健達繽紛樂白巧克力1條、桂冠黃金起司球1盒、黃金麻糬捲1盒、桂冠起司洋芋燒1盒、桂冠蝦餃1盒、桂冠蛋餃2盒、善美的有機羅蔓A菜1包(共價值973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告訴人 簡信慧 111年1月28日19時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寶雅新莊建國店 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12顆盒裝21盒 (共價值3,549元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12顆盒裝貳拾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告訴人 林怡玲 111年8月29日8時5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家樂福超市民安店 Ariel洗衣精2瓶、Ariel洗衣球3盒 (共價值745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洗衣精貳瓶、Ariel洗衣球參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告訴人 胡憶琳 111年8月30日21時4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日藥本舖頂溪門市 P&G衣物柔軟4D洗衣膠球花香款31顆補充包2袋、清爽款39顆補充包2袋、花香款39顆補充包4袋、清新款17顆盒裝1盒、花香款17顆盒裝1盒、蘭諾衣物芳香豆青蘋甜麝香2瓶(共價值4,428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G衣物柔軟4D洗衣膠球花香款31顆補充包貳袋、清爽款39顆補充包貳袋、花香款39顆補充包肆袋、清新款17顆盒裝壹盒、花香款17顆盒裝壹盒、蘭諾衣物芳香豆青蘋甜麝香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告訴人 林怡玲 111年9月2日7時5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家樂福超市民安店 光泉果汁牛乳1瓶、貝納頌咖啡1瓶(共價值97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光泉果汁牛乳壹瓶、貝納頌咖啡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告訴人 林怡玲 111年9月7日7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超市新莊後港一店 VONO濃湯4盒(共價值224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VONO濃湯肆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告訴人 林怡玲 111年9月14日8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家樂福超市民安店 純喫茶紅茶1瓶、光泉果汁牛乳1瓶、光泉巧克力牛乳1瓶(共價值74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拘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純喫茶紅茶壹瓶、光泉果汁牛乳壹瓶、光泉巧克力牛乳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告訴人 簡信慧 111年9月25日15時5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寶雅北大學成店 Ariel洗衣膠囊28盒、彩虹糖2盒(共價值4,802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洗衣膠囊貳拾捌盒、彩虹糖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被害人 郭妤婕 111年9月29日11時4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寶雅泰山仁愛店 POLI救援小英雄安寶筆袋1個、不鏽鋼個性手環4個、Ariel洗衣膠囊20盒、蘭諾衣物芳香豆11盒(共價值8,430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OLI救援小英雄安寶筆袋壹個、不鏽鋼個性手環肆個、Ariel洗衣膠囊貳拾盒、蘭諾衣物芳香豆拾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告訴人 林怡玲 111年10月1日18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家樂福超市泰山明志店 Ariel洗衣膠球7盒 (共價值903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洗衣膠球柒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告訴人 林怡玲 111年10月11日18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家樂福超市民安店 貝納頌咖啡1瓶、蘇菲護墊1包(共價值145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之犯罪所得貝納頌咖啡壹瓶、蘇菲護墊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告訴人 王良衛 111年10月23日20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土城店 飛行夾克1件、多芬沐浴乳1瓶、蘭諾衣物芳香豆6罐、中直筒牛仔褲1件、晶彩女褲1件、貝妮嘉露內衣1件(共價值2,428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飛行夾克壹件、多芬沐浴乳壹瓶、蘭諾衣物芳香豆陸罐、中直筒牛仔褲壹件、晶彩女褲壹件、貝妮嘉露內衣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告訴人 林怡玲 111年10月25日7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家樂福超市民安店 洗髮精1瓶(共價值299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洗髮精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告訴人 簡信慧 111年12月19日22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寶雅板橋南雅店 Ariel洗衣膠囊12顆盒裝12盒、31顆袋裝6袋、樂彩森林小麥黏土1個(共價值4,182元)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洗衣膠囊12顆盒裝拾貳盒、31顆袋裝陸袋、樂彩森林小麥黏土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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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