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251
號、111年度偵字第44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 於竊盜之犯意,㈠於民國111年4月23日19時1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前,徒手竊取程苡函置於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黑色NIKE腰包1個(包包價值新臺幣〔 下同〕900元,另裝有現金310元、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1張),得手後離去。嗣程苡函發覺腰 包失竊後報警,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腰包1個 (含內容物均已發還)。㈡於111年6月1日3時26分許,在新 北市○○區○○路000號前停車格,著手翻動曾秀蓮、呂英瑋停 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惟因車內並無財物而不遂。嗣現 場路人楊○○(姓名詳卷)目擊後報警,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及同法第320條第3 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陳俊林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及同法第320 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結起訴,並於112年4月28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該署112 年4月28日新北檢增謹111偵42251字第1129047943號函上之 本院收狀戳附卷為憑。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2年8月8 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