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2年度,418號
PCDM,112,審交附民,418,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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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8號
原 告 周益聰
送達代收人 崔駿武律師
被 告 劉彥霖(原名劉鎮嘉)
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新北○○○○○○○○)



劉子清
洪沛潔
彭瀚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審交訴字第69號) ,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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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