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張惠玉
鄭蓓霓
上 一原告
法定代理人 鄭煒晨
上 二原告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被 告 劉彥霖(原名劉鎮嘉)
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新北○○○○○○○○)
劉子清
洪沛潔
彭瀚陞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審交訴字第69號) ,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