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769號
PCDM,112,單禁沒,769,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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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竹君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壹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866號 被告黃竹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又107年度偵字第32866號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 0815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 榮民總醫院108年2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1月14日)出具之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佐,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 法院37年院解字第3876號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惟被告業於民國107年9 月10日死亡,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328 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偵字卷 第26至27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 米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0843公克、驗餘淨重0.0815公 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 榮民總醫院108年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在卷(偵字卷第30頁)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包裝上開海洛因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 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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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