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仲仁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黃詩涵律師
被 告 劉家呈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黃順暉
選任辯護人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張家維
選任辯護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被 告 黃柏璁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王紹安律師
鄭哲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032號、第29761號、107年度偵字第32092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劉仲仁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23、附表乙編號1至4、附表丙編 號1至8所示「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 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及沒收。主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有期徒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
二、劉家呈犯如附表乙編號1至2、附表丙編號1至8所示「主刑及 從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及沒收。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
三、黃順暉犯如附表甲編號2至18、20、20之2、21、附表乙編號 2所示「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從刑)及沒收。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四、張家維犯如附表丙編號1至9所示「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及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檢 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應向檢察官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 權貳年。
五、黃柏璁犯如附表乙編號1、如附表丙編號1至8所示「主刑及 從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六、第三人蓮聖企業有限公司因劉仲仁為其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 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肆佰參拾柒萬參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壹、本案行為人、所營公司以及擔任軍職公務員之情形一、劉仲仁係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榮祥公司,登記負責 人劉錚純為劉仲仁之女)、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蓮聖公 司,登記負責人許美峰為劉仲仁之配偶)、永裕進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永裕進公司,登記負責人簡碧怡為劉仲仁之媳婦 )、笙十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笙十方公司,登記負責人劉 家呈為劉仲仁之子)之實際負責人,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 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劉家呈係劉仲仁 之員工,亦係劉仲仁之子。(以上金榮祥公司、蓮聖公司、 永裕進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以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林振興係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軍峰公司,登記負責人戴 貴花為林振興之配偶)、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順興達 公司,登記負責人戴貴花為林振興之配偶)之實際負責人, 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 人員。林彥辰係兆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兆亞公司)之負責 人。莊健智(無業,槍砲前科)則係林振興之友人。吳立民 係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菖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 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為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菖鎧公司,登記負責人吳蔡素玉為吳立民之配偶)之實際 負責人,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 主辦會計人員。許育誠係互暢有限公司(下稱互暢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為義坤 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義坤公司,登記負責人許張月桃為 許育誠之母)之實際負責人,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許欣惠係係許育誠之胞 姊,亦為許育誠之員工。高俊雄係五心級國際股份有公司( 下稱五心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 業負責人。陳慶輝係億大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大利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邱顯耀係英德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英德聖公司,登記負責 人邱莊素蓮為邱顯耀之配偶)之實際負責人,並掌理該等公 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渠等均 係從事交通運輸工具零件、材料之買賣、批發業務之人(以 上林振興、林彥辰、莊健智、吳立民、許育誠、許欣惠、高 俊雄、陳慶輝、邱顯耀等9人以及軍峰公司、順興達公司、 兆亞公司、菖鎰公司、菖鎧公司、義坤公司、互暢公司、五 心級公司、億大利公司、英德聖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罪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三、蔡逢禧係瑞安企業社(登記負責人蔡坤佐為蔡逢禧之子)之 實際負責人,為劉仲仁、劉家呈父子之供貨商。黃順暉係陸 軍後勤指揮部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下稱:汽基廠)綜管室 採購股採購士(士官長),承辦汽基廠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之採購業務;張家維、黃柏璁分別係汽基廠儲備庫庫 儲分庫士官長、接撥分庫中士,職司庫房之看守、軍用備品 之管理,黃柏璁另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193條接收與報驗 規定,承辦內購案件之接收業務;林翌禎係汽基廠翻修工場 鈑金所士官;劉家宏係汽基廠翻修工場傳動所士官長;張弘 岳係汽基廠翻修工場傳動所士官長(於106年7月14日退伍) ,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65條、第68條、第69條、第199條
、第201條等規定,辦理採購案件會同驗收作業之品質鑑定 (性能測試、安裝試用),出具判定是否合格之安裝試用報 告,交由驗收單位作為驗收依據。上開軍職人員均係依法令 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以上蔡逢禧 所涉詐欺等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又林翌禎、劉家宏 、張弘岳業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3年確定) 。
貳、圍標犯罪手法
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邱顯 耀等人,以上開各自實際負責之12家公司名義,及林振興另 向林彥辰借用兆亞公司之名義及牌照,承作汽基廠所辦理之 國軍悍馬車、中型戰術輪車(簡稱:中戰)之車輛機件、引 擎零件相關採購案;105年1月至106年6月間,渠等為順利得 標,又為避免投標廠商間因低價競爭導致利潤微薄,竟招攬 莊健智擔任標場圍事,共組圍標集團,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 益,以行賄經辦採購業務人員及協議、朋分權利金方式(俗 稱:搓圓仔湯),圍標如附表一所示51件汽基廠辦理之政府 採購案件(以下參分述之)。圍標集團之運作模式如下:(一)圍標集團以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健智等人為首, 視採購標的所屬車輛種類為悍馬車或中戰,於採購案件開 標前夕,通知相關成員召開圍標會議(電話內容以「開小 標」、「寫小標」稱之):
1.悍馬車:有權參加者僅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 、莊健智等人。
2.中戰:包括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 陳慶輝、邱顯耀、莊健智等全部成員。
(二)圍標會議中,由出席廠商各自填寫欲得標採購案件之圍標 權利金,填寫規則為:以各該採購案件決標金額為預算金 額之9成為前提,計算願意支付之圍標權利金,會中再依 各家廠商所填金額,預設圍標權利金最高者為該採購案件 之得標廠商,並就哪些廠商需擔任陪標廠商為任務分工, 以此協議方式,使其他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三)圍標集團成員均於開標當日、投標截止時間前最後一刻, 持投標文件至現場投標,另由莊健智前往開標現場監看有 無外來廠商投標,如發現有外來廠商至現場投標,則視外 來廠商之數量為如下之處理:1.若外來廠商達3家以上, 預設得標廠商現場更改標價後投標,以低價搶標方式防止 外來廠商得標;2.若外來廠商未達3家,圍標集團成員均 不投標,使開標結果流標。
(四)各該採購案件決標後,圍標集團依協議內容並視決標金額
高於或低於預算金額之9成(高補低退),計算圍標金,並 依「出席圍標會議廠商數+1」之份數進行分配: 1.分配予出席廠商之部分:由得標廠商以簽發支票(發票日 期為決標日+7日+交貨期+90日)之方式支付,受款廠商亦 開立相當之發票,以掩飾取得該筆不法所得(圍標金)之原 因。
2.多出之1份:為「兄弟錢」,由得標廠商以現金方式支付 ,半數用以支付汽基廠之採購即士官長黃順暉之賄賂以及 莊健智之圍事報酬,半數由劉仲仁、林振興平分。(五)林振興代表圍標集團與黃順暉期約以決標金額1%計算之現 金賄賂,黃順暉除明知渠等圍標犯行而違背其職務仍予包 庇外,另以下列違背職務方式協助圍標集團得標: 1.於開標前洩漏底價或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即配合圍標集團指定金額訂定建議底價)予圍標集團成員 知悉。
2.如於開標前、等標期內發現有外來廠商參與投標之情形, 則洩漏領(投)標廠商名稱與數量予圍標集團成員知悉。 3.如有外來廠商無預警投標,協助圍標集團成員抽換標單。(六)圍標集團成員確認各該採購案決標予預設得標廠商後,依 協議內容於3日內結清圍標金,林振興並以決標金額1%計 算之現金作為賄賂,代表圍標集團支付予黃順暉。參、招標階段相關犯罪事實
一、汽基廠「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等2項」採購案(案號:GR0501 3P001)
(一)汽基廠於105年1月12日公告以公開招標、複數決標方式辦 理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等2項採購案,採購品項包含悍馬 車深水涉水包件(品項1)、輪車消耗性防水器材(品項2), 預算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45萬529元、41萬3,511元 ,開標時間為105年1月19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 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 之犯意聯絡,於公告招標後、開標前就其中悍馬車深水涉 水包件(品項1)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林振興出 價最高,達成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吳 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 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之協議。
(二)上開採購案品項1之開標結果,由順興達公司以188萬8,00 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69萬3 ,900元,均分為3份,每份23萬1,300元,由林振興、劉仲 仁、吳立民各取得1份,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支 付方式(含本人留存、簽發支票),除自行留存23萬1,300
元,而各支付23萬1,300元予劉仲仁、吳立民收受。(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劉仲仁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部分圍標金即支票(23萬1,300 元)並非笙十方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 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順興達 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23萬1,300元之 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
(四)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以協議圍標手法順利得標上開採 購案後,為求黃順暉於後續汽基廠辦理採購案件招標過程 包庇渠等圍標犯行、配合訂定建議底價,竟共同基於對公 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決意以6萬元金額 行賄黃順暉,並推由林振興於105年2月中旬前往汽基廠以 交付賄賂,經黃順暉以上開採購案並未配合圍標集團訂定 建議底價為由而婉拒。
二、汽基廠「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案號:GR05057P01 7)
(一)汽基廠於105年2月25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M998後半 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13萬5,668元,開標時 間為105年3月8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 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 絡,於公告招標後、開標前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 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 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 商(順興達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擔任陪 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 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 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 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 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包庇林振興等 人之上開圍標犯行,再配合林振興等人以預算金額之96.6 0%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297萬元得標,劉仲 仁依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99萬5,000元,並與林振 興、吳立民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聯絡,決意以其中5,000元行賄黃順暉,餘99萬元均 分為3份,每份33萬元,由林振興、劉仲仁、吳立民各取 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
存、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除自行留存33萬元外,另支 付33萬元予吳立民收受,以及支付33萬5,000元(含黃順暉 之賄款)予林振興收受。
2.林振興考量僅支付黃順暉5,000元賄賂金額過低,遂自行 將賄賂金額改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2萬9,000元,不足部分 以所收受圍標金支應,並於105年3月下旬某日前往汽基廠 ,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現金賄賂2萬9,000元 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後述三之 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現金賄賂3萬3,000元 ,該次共計支付6萬2,000元之賄款)。
三、汽基廠「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案號:GR0 5068P010)
(一)汽基廠於105年3月1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修理包-加 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52萬8,355元, 開標時間為105年3月10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 興、高俊雄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 犯意聯絡,於公告招標後、開標前在新北市蘆洲區肯德基 店內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 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 商(順興達公司)、高俊雄所代表廠商(五心級公司)均擔任 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 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 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 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 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 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 行,並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43%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 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338萬元得標,劉仲 仁依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00萬1,000元,並與林振 興、高俊雄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聯絡,決意以其中2萬元行賄黃順暉,並推由林振興 交付之,餘98萬1,000元均分為3份,每份32萬7,000元, 由劉仲仁、林振興、高俊雄各取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 表二編號3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 ),除自行留存32萬7,000元外,另支付32萬7,000元予高 俊雄收受,及支付34萬7,000元(含黃順暉之賄款)予林振 興收受。
2.林振興考量僅支付黃順暉2萬元賄賂金額過低,遂自行將
賄賂金額改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3萬3,000元,不足部分以 其收受之圍標金支應,並於105年3月下旬前往汽基廠,在 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現金賄賂3萬3,000元予具 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前述二之M99 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現金賄賂2萬9,000元,共計支付 6萬2,000元之賄款)
四、汽基廠「M998制動器修包等11項」(案號:GR05053P014)、 「雨刷水箱等16項」(案號:GR05061P012)等2採購案(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7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M998制動 器修包等11項、雨刷水箱等16項採購案(2案),預算金額 分別為281萬6,933元、570萬9,826元,開標時間為105年6 月16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莊 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 絡,以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6月 14日晚間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 依圍標權利金均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2案均由劉仲仁 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 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 為價格競爭,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 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由圍標金支應等協議。 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 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 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 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 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並就上開2採購案分別配合 以預算金額之98.55%、98.35%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 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2採購案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分別以272萬、558萬 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2案應支付之圍標金 為206萬3,000元,並與林振興共同決定以其中5萬元支付 黃順暉作為賄賂、12萬元支付莊健智作為圍事報酬,餘18 9萬3,000元均分為3份,每份63萬1,000元,由劉仲仁、林 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5 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 現金),除自行留存63萬1,000元外,另支付63萬1,000元 予吳立民收受、支付63萬1,0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 付予黃順暉之賄賂5萬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2萬
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初某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 旁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共計5萬元之現金賄賂予具 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後述五 之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座椅座墊等40項、變速箱機油心 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等4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13萬7,0 00元)。
五、汽基廠「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案號:GR05051P034)、「 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案號:GR05059P025)、「座椅座墊 等40項」(案號:GR05039P033)、「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 」(案號:GR05055P030)、「噴嘴等38項」(案號:GR05063P 031)等5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14日公告以公開招標(公開取得)方式辦 理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 等3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採購案(5案 ),預算金額分別為52萬424元、58萬3,520元、91萬8,600 元、228萬6,939元、568萬3,569元,開標時間為105年6月 21日、同年月23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 吳立民、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 益之犯意聯絡,以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另共同基於 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聯絡,於開標 前之105年6月17日18時許,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 住家召開圍標會議,就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採案達成由林 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 菖鎰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 商不為投標之協議;另就其餘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 橫桿等3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等4採 購案,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吳立民、吳立民、吳立民、林振 興出價最高,並達成如下協議:1.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 裝置橫桿等30項採購案(2案)均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 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擔任陪標廠 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2.變速箱 機油心子等39項採購案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得 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林振興所代表廠商( 順興達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3.噴嘴等38 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劉仲仁 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 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4.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 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5.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 標金支應。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
,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 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 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 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 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並就上開座椅座 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 、噴嘴等38項等4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54%、99.40 %、96.91%、96.77%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 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採購案(2案)於105 年6月21日開標結果,由菖鎰公司分別以89萬9,000元、56 萬8,9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2案應支付之 圍標金為48萬8,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 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2萬2,000元,由劉仲仁 、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 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 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4,000 元(以2案總決標金額146萬7,900元之1%計算)、莊健智4萬 7,000元、劉仲仁3萬500元、林振興3萬500元。吳立民再 以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 金),除自行留存12萬2,000元外,另支付15萬2,500元予 劉仲仁收受、支付15萬2,5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 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4,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4 萬7,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採購案於105年6月23日開標結果, 由菖鎰公司以216萬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 付之圍標金為53萬2,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 (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3萬3,000元,由劉 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 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 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1 ,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4萬5,500元、劉仲仁 3萬3,250元、林振興3萬3,25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 號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金),除自行留存1 3萬3,000元外,另支付16萬6,250元予劉仲仁收受,以及 支付16萬6,25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 賂2萬1,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4萬5,500元,交 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3.噴嘴等38項採購案於105年6月23日開標結果,由順興達公
司以521萬6,00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 圍標金為91萬2,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 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22萬8,000元,由劉仲仁 、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22萬8,0 00元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 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5萬2,000 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6萬2,000元、劉仲仁5萬7 ,000元、林振興5萬7,0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2編號10 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金),除自行留存28萬 5,000元外,另支付28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以及支付 22萬8,000元予吳立民收受,並支付6萬2,000元圍事報酬 予莊健智收受。
3.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初某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 旁男廁,交付上開4採購案4筆共計8萬7,000元之現金賄賂 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 同制動器修包等11項、雨刷水箱等16項等2採購案之賄款 ,共支付13萬7,000元)
六、汽基廠「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案號:GR05065P019)、「 空氣濾(內)等13項」(案號:GR05090P064)等2採購案(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23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右後視鏡 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10萬5,935元,開標時 間為105年7月5日14時30分;於105年6月28日公告以公開 招標方式辦理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576 萬8,590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7日,上開2採購案之採 購標的所屬車輛種類為中戰,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 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委託莊健智 參與圍標會議競價)、邱顯耀、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 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以及劉仲仁、林振 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 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7月4日1 9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 權利金分由劉仲仁、許育誠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 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 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高俊雄所代表 廠商(五心級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林振興 、許育誠、陳慶輝、邱顯耀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2.空 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由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得 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邱顯耀所代表廠商( 英德聖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林 振興、高俊雄、陳慶輝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3.開標當
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4.支付予 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 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 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 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 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 ,並就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配合訂定(建議)底價 為302萬元,就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 之77.26%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其中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開標當日(105年7月5日) 10時截止投標前,外來廠商亮有企業有限公司俟劉仲仁( 蓮聖公司)、高俊雄(五心級公司)、吳立民(菖鎰公司)均 完成現場投標後,無預警投標,該案因投標廠商已達3家 以上法定家數而需進行開標作業,劉仲仁、林振興、黃順 暉竟共謀以抽換標單方式低價搶標,由黃順暉違反有關廠 商投標文件應上鎖保管之作業程序,將蓮聖公司投標文件 任意置放辦公桌上,供劉仲仁取走後重新製作標價為220 萬元之標價封以為抽換。該案於105年7月5日14時30分開 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220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 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68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 8份(7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8萬5,000元,由 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高俊雄、許育誠、陳慶輝、邱 顯耀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 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 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5,000元作為賄賂( 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2萬2,000元+協助抽換標單報酬3,000 元)、莊健智6萬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支付 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 自行留存8萬5,000元外,各支付8萬5,000元予林振興、吳 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邱顯耀、陳慶輝等人收受,並將 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萬5,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 酬6萬元,均交付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2.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於106年7月7日開標結果,由義 坤公司以347萬5,000元得標,許育誠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 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6萬4,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 為8份(7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3萬3,000元, 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高俊雄、許育誠、陳慶輝、 邱顯耀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
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許育誠再以如附 表二編號1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簽發義坤公 司支票、免除、現金),自行留存3萬3,000元,各支付3萬 3,000元予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邱顯耀、 陳慶輝等人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 酬3萬3,000元現金,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林 振興考量兄弟錢3萬3,000元尚不足支付黃順暉賄款(以決 標金額1%計算為3萬5,000元),遂再自行墊付1萬5,000元 ,累計兄弟錢4萬8,000元,分配予黃順暉3萬5000元、分 配予莊健智1萬3,000元。
3.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 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計6萬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 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後述七 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凸輪軸等44項、固定護套等31項 、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等4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11萬5,0 00元)
七、汽基廠「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案號:GR05050P029)、 「凸輪軸等44項」(案號:GR05060P018)、「固定護套等31 項」(案號:GR05054P035)、「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案 號:GR05062P036)、「左邊門總成等39項(第1組)」(案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