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軍訴字,108年度,3號
PCDM,108,軍訴,3,2023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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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仲仁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黃詩涵律師
被 告 劉家呈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被 告 黃順暉


選任辯護人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張家



選任辯護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被 告 黃柏璁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王紹安律師
鄭哲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032號、第29761號、107年度偵字第32092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劉仲仁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23、附表乙編號1至4、附表丙編 號1至8所示「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 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及沒收。主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有期徒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
二、劉家呈犯如附表乙編號1至2、附表丙編號1至8所示「主刑及 從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及沒收。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
三、黃順暉犯如附表甲編號2至18、20、20之2、21、附表乙編號 2所示「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從刑)及沒收。主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四、張家維犯如附表丙編號1至9所示「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及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檢 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應向檢察官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 權貳年。
五、黃柏璁犯如附表乙編號1、如附表丙編號1至8所示「主刑及 從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六、第三人蓮聖企業有限公司劉仲仁為其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 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肆佰參拾柒萬參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壹、本案行為人、所營公司以及擔任軍職公務員之情形一、劉仲仁係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榮祥公司,登記負責 人劉錚純為劉仲仁之女)、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蓮聖公 司,登記負責人許美峰為劉仲仁之配偶)、永裕進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永裕進公司,登記負責人簡碧怡劉仲仁之媳婦 )、笙十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笙十方公司,登記負責人劉 家呈為劉仲仁之子)之實際負責人,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 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劉家呈劉仲仁 之員工,亦係劉仲仁之子。(以上金榮祥公司、蓮聖公司、 永裕進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以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林振興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軍峰公司,登記負責人戴 貴花為林振興之配偶)、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順興達 公司,登記負責人戴貴花為林振興之配偶)之實際負責人, 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 人員。林彥辰係兆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兆亞公司)之負責 人。健智(無業,槍砲前科)則係林振興之友人。吳立民 係菖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菖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 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為菖鎧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菖鎧公司,登記負責人吳蔡素玉為吳立民之配偶)之實際 負責人,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 主辦會計人員。許育誠係互暢有限公司(下稱互暢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為義坤 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義坤公司,登記負責人許張月桃許育誠之母)之實際負責人,並掌理該等公司之會計事項,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許欣惠係係許育誠之胞 姊,亦為許育誠之員工。高俊雄係五心級國際股份有公司( 下稱五心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 業負責人。陳慶輝係億大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大利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邱顯耀係英德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英德聖公司,登記負責 人邱莊素蓮為邱顯耀之配偶)之實際負責人,並掌理該等公 司之會計事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渠等均 係從事交通運輸工具零件、材料之買賣、批發業務之人(以 上林振興林彥辰健智、吳立民、許育誠、許欣惠、高 俊雄、陳慶輝、邱顯耀等9人以及軍峰公司、順興達公司、 兆亞公司、菖鎰公司、菖鎧公司、義坤公司、互暢公司、五 心級公司、億大利公司、英德聖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罪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三、蔡逢禧係瑞安企業社(登記負責人蔡坤佐為蔡逢禧之子)之 實際負責人,為劉仲仁劉家呈父子之供貨商。黃順暉係陸 軍後勤指揮部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下稱:汽基廠)綜管室 採購股採購士(士官長),承辦汽基廠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之採購業務;張家維、黃柏璁分別係汽基廠儲備庫庫 儲分庫士官長、接撥分庫中士,職司庫房之看守、軍用備品 之管理,黃柏璁另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193條接收與報驗 規定,承辦內購案件之接收業務;林翌禎係汽基廠翻修工場 鈑金所士官;劉家宏係汽基廠翻修工場傳動所士官長;張弘 岳係汽基廠翻修工場傳動所士官長(於106年7月14日退伍) ,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65條、第68條、第69條、第199條



、第201條等規定,辦理採購案件會同驗收作業之品質鑑定 (性能測試、安裝試用),出具判定是否合格之安裝試用報 告,交由驗收單位作為驗收依據。上開軍職人員均係依法令 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以上蔡逢禧 所涉詐欺等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又林翌禎、劉家宏 、張弘岳業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3年確定) 。
貳、圍標犯罪手法 
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邱顯 耀等人,以上開各自實際負責之12家公司名義,及林振興另 向林彥辰借用兆亞公司之名義及牌照,承作汽基廠所辦理之 國軍悍馬車、中型戰術輪車(簡稱:中戰)之車輛機件、引 擎零件相關採購案;105年1月至106年6月間,渠等為順利得 標,又為避免投標廠商間因低價競爭導致利潤微薄,竟招攬 健智擔任標場圍事,共組圍標集團,共同意圖獲取不當利 益,以行賄經辦採購業務人員及協議、朋分權利金方式(俗 稱:搓圓仔湯),圍標如附表一所示51件汽基廠辦理之政府 採購案件(以下參分述之)。圍標集團之運作模式如下:(一)圍標集團以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健智等人為首, 視採購標的所屬車輛種類為悍馬車或中戰,於採購案件開 標前夕,通知相關成員召開圍標會議(電話內容以「開小 標」、「寫小標」稱之):
  1.悍馬車:有權參加者僅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健智等人。
  2.中戰:包括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 陳慶輝、邱顯耀、健智等全部成員。
(二)圍標會議中,由出席廠商各自填寫欲得標採購案件之圍標 權利金,填寫規則為:以各該採購案件決標金額為預算金 額之9成為前提,計算願意支付之圍標權利金,會中再依 各家廠商所填金額,預設圍標權利金最高者為該採購案件 之得標廠商,並就哪些廠商需擔任陪標廠商為任務分工, 以此協議方式,使其他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三)圍標集團成員均於開標當日、投標截止時間前最後一刻, 持投標文件至現場投標,另由健智前往開標現場監看有 無外來廠商投標,如發現有外來廠商至現場投標,則視外 來廠商之數量為如下之處理:1.若外來廠商達3家以上, 預設得標廠商現場更改標價後投標,以低價搶標方式防止 外來廠商得標;2.若外來廠商未達3家,圍標集團成員均 不投標,使開標結果流標。
(四)各該採購案件決標後,圍標集團依協議內容並視決標金額



高於或低於預算金額之9成(高補低退),計算圍標金,並 依「出席圍標會議廠商數+1」之份數進行分配: 1.分配予出席廠商之部分:由得標廠商以簽發支票(發票日 期為決標日+7日+交貨期+90日)之方式支付,受款廠商亦 開立相當之發票,以掩飾取得該筆不法所得(圍標金)之原 因。
2.多出之1份:為「兄弟錢」,由得標廠商以現金方式支付 ,半數用以支付汽基廠之採購即士官長黃順暉之賄賂以及 健智之圍事報酬,半數由劉仲仁林振興平分。(五)林振興代表圍標集團與黃順暉期約以決標金額1%計算之現 金賄賂,黃順暉除明知渠等圍標犯行而違背其職務仍予包 庇外,另以下列違背職務方式協助圍標集團得標: 1.於開標前洩漏底價或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即配合圍標集團指定金額訂定建議底價)予圍標集團成員 知悉。
2.如於開標前、等標期內發現有外來廠商參與投標之情形, 則洩漏領(投)標廠商名稱與數量予圍標集團成員知悉。 3.如有外來廠商無預警投標,協助圍標集團成員抽換標單。(六)圍標集團成員確認各該採購案決標予預設得標廠商後,依 協議內容於3日內結清圍標金,林振興並以決標金額1%計 算之現金作為賄賂,代表圍標集團支付予黃順暉。參、招標階段相關犯罪事實
一、汽基廠「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等2項」採購案(案號:GR0501 3P001)
(一)汽基廠於105年1月12日公告以公開招標、複數決標方式辦 理悍馬車深水涉水包件等2項採購案,採購品項包含悍馬 車深水涉水包件(品項1)、輪車消耗性防水器材(品項2), 預算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45萬529元、41萬3,511元 ,開標時間為105年1月19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 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 之犯意聯絡,於公告招標後、開標前就其中悍馬車深水涉 水包件(品項1)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林振興出 價最高,達成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吳 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 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之協議。
(二)上開採購案品項1之開標結果,由順興達公司以188萬8,00 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69萬3 ,900元,均分為3份,每份23萬1,300元,由林振興、劉仲 仁、吳立民各取得1份,林振興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支 付方式(含本人留存、簽發支票),除自行留存23萬1,300



元,而各支付23萬1,300元予劉仲仁、吳立民收受。(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部分:
   劉仲仁明知向林振興收取之部分圍標金即支票(23萬1,300 元)並非笙十方公司銷貨收入,為掩飾不法所得來源,竟 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填製買受人為順興達 公司、品名數量為汽車零件一批、金額為23萬1,300元之 統一發票1紙交予林振興,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
(四)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以協議圍標手法順利得標上開採 購案後,為求黃順暉於後續汽基廠辦理採購案件招標過程 包庇渠等圍標犯行、配合訂定建議底價,竟共同基於對公 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決意以6萬元金額 行賄黃順暉,並推由林振興於105年2月中旬前往汽基廠以 交付賄賂,經黃順暉以上開採購案並未配合圍標集團訂定 建議底價為由而婉拒。
二、汽基廠「M99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案號:GR05057P01 7)
(一)汽基廠於105年2月25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M998後半 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13萬5,668元,開標時 間為105年3月8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 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 絡,於公告招標後、開標前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 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 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 商(順興達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擔任陪 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 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 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 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 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包庇林振興等 人之上開圍標犯行,再配合林振興等人以預算金額之96.6 0%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297萬元得標,劉仲 仁依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99萬5,000元,並與林振 興、吳立民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聯絡,決意以其中5,000元行賄黃順暉,餘99萬元均 分為3份,每份33萬元,由林振興劉仲仁、吳立民各取 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



存、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除自行留存33萬元外,另支 付33萬元予吳立民收受,以及支付33萬5,000元(含黃順暉 之賄款)予林振興收受。
  2.林振興考量僅支付黃順暉5,000元賄賂金額過低,遂自行 將賄賂金額改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2萬9,000元,不足部分 以所收受圍標金支應,並於105年3月下旬某日前往汽基廠 ,在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現金賄賂2萬9,000元 予具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後述三之 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現金賄賂3萬3,000元 ,該次共計支付6萬2,000元之賄款)。
三、汽基廠「修理包-加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案號:GR0 5068P010)
(一)汽基廠於105年3月1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修理包-加 油踏板電位計等5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52萬8,355元, 開標時間為105年3月10日,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 興、高俊雄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 犯意聯絡,於公告招標後、開標前在新北市蘆洲區肯德基 店內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 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 商(順興達公司)、高俊雄所代表廠商(五心級公司)均擔任 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 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 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 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 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 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 行,並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43%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 標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338萬元得標,劉仲 仁依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100萬1,000元,並與林振 興、高俊雄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聯絡,決意以其中2萬元行賄黃順暉,並推由林振興 交付之,餘98萬1,000元均分為3份,每份32萬7,000元, 由劉仲仁林振興高俊雄各取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 表二編號3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 ),除自行留存32萬7,000元外,另支付32萬7,000元予高 俊雄收受,及支付34萬7,000元(含黃順暉之賄款)予林振 興收受。
  2.林振興考量僅支付黃順暉2萬元賄賂金額過低,遂自行將



賄賂金額改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3萬3,000元,不足部分以 其收受之圍標金支應,並於105年3月下旬前往汽基廠,在 採購股辦公室旁男廁,交付該筆現金賄賂3萬3,000元予具 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前述二之M99 8後半軸總成等9項採購案現金賄賂2萬9,000元,共計支付 6萬2,000元之賄款)
四、汽基廠「M998制動器修包等11項」(案號:GR05053P014)、 「雨刷水箱等16項」(案號:GR05061P012)等2採購案(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7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M998制動 器修包等11項、雨刷水箱等16項採購案(2案),預算金額 分別為281萬6,933元、570萬9,826元,開標時間為105年6 月16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 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 絡,以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6月 14日晚間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 依圍標權利金均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2案均由劉仲仁 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 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 為價格競爭,開標當日由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 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由圍標金支應等協議。 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 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 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 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 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並就上開2採購案分別配合 以預算金額之98.55%、98.35%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 集團成員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上開2採購案開標結果,由蓮聖公司分別以272萬、558萬 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2案應支付之圍標金 為206萬3,000元,並與林振興共同決定以其中5萬元支付 黃順暉作為賄賂、12萬元支付健智作為圍事報酬,餘18 9萬3,000元均分為3份,每份63萬1,000元,由劉仲仁、林 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5 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 現金),除自行留存63萬1,000元外,另支付63萬1,000元 予吳立民收受、支付63萬1,0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 付予黃順暉之賄賂5萬元、支付予健智之圍事報酬12萬



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健智。
  2.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初某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 旁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共計5萬元之現金賄賂予具 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連同後述五 之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座椅座墊等40項、變速箱機油心 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等4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13萬7,0 00元)。
五、汽基廠「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案號:GR05051P034)、「 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案號:GR05059P025)、「座椅座墊 等40項」(案號:GR05039P033)、「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 」(案號:GR05055P030)、「噴嘴等38項」(案號:GR05063P 031)等5採購案
(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14日公告以公開招標(公開取得)方式辦 理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 等3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採購案(5案 ),預算金額分別為52萬424元、58萬3,520元、91萬8,600 元、228萬6,939元、568萬3,569元,開標時間為105年6月 21日、同年月23日,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 吳立民、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 益之犯意聯絡,以及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另共同基於 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聯絡,於開標 前之105年6月17日18時許,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 住家召開圍標會議,就六角頭帽螺釘等42項採案達成由林 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 菖鎰公司)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 商不為投標之協議;另就其餘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 橫桿等3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噴嘴等38項等4採 購案,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吳立民、吳立民、吳立民、林振 興出價最高,並達成如下協議:1.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 裝置橫桿等30項採購案(2案)均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 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擔任陪標廠 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所代表廠商不為投標;2.變速箱 機油心子等39項採購案由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得 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林振興所代表廠商( 順興達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3.噴嘴等38 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順興達公司)得標,劉仲仁 所代表廠商(蓮聖公司)、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均 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4.開標當日均由健智前往 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5.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 標金支應。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底價多獲主管尊重



,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 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 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 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標,竟基於違背職 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並就上開座椅座 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 、噴嘴等38項等4案分別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54%、99.40 %、96.91%、96.77%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 得標。
(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座椅座墊等40項、承載裝置橫桿等30項採購案(2案)於105 年6月21日開標結果,由菖鎰公司分別以89萬9,000元、56 萬8,900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2案應支付之 圍標金為48萬8,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 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2萬2,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 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 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4,000 元(以2案總決標金額146萬7,900元之1%計算)、健智4萬 7,000元、劉仲仁3萬500元、林振興3萬500元。吳立民再 以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 金),除自行留存12萬2,000元外,另支付15萬2,500元予 劉仲仁收受、支付15萬2,50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 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4,000元、支付予健智之圍事報酬4 萬7,000元,交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健智。 2.變速箱機油心子等39項採購案於105年6月23日開標結果, 由菖鎰公司以216萬元得標,吳立民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 付之圍標金為53萬2,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 (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13萬3,000元,由劉 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 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 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1 ,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健智4萬5,500元、劉仲仁 3萬3,250元、林振興3萬3,250元。吳立民再以如附表二編 號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金),除自行留存1 3萬3,000元外,另支付16萬6,250元予劉仲仁收受,以及 支付16萬6,250元予林振興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 賂2萬1,000元、支付予健智之圍事報酬4萬5,500元,交 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健智。
  3.噴嘴等38項採購案於105年6月23日開標結果,由順興達公



司以521萬6,000元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 圍標金為91萬2,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 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22萬8,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22萬8,0 00元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 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5萬2,000 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健智6萬2,000元、劉仲仁5萬7 ,000元、林振興5萬7,0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2編號10 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現金),除自行留存28萬 5,000元外,另支付28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以及支付 22萬8,000元予吳立民收受,並支付6萬2,000元圍事報酬 予健智收受。
  3.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初某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 旁男廁,交付上開4採購案4筆共計8萬7,000元之現金賄賂 予具有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 同制動器修包等11項、雨刷水箱等16項等2採購案之賄款 ,共支付13萬7,000元)
六、汽基廠「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案號:GR05065P019)、「 空氣濾(內)等13項」(案號:GR05090P064)等2採購案(一)汽基廠於105年6月23日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右後視鏡 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310萬5,935元,開標時 間為105年7月5日14時30分;於105年6月28日公告以公開 招標方式辦理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576 萬8,590元,開標時間為105年7月7日,上開2採購案之採 購標的所屬車輛種類為中戰,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陳慶輝(委託健智 參與圍標會議競價)、邱顯耀、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 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以及劉仲仁、林振 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 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5年7月4日1 9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 權利金分由劉仲仁許育誠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 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蓮聖公 司)得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高俊雄所代表 廠商(五心級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林振興許育誠、陳慶輝、邱顯耀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2.空 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由許育誠所代表廠商(義坤公司)得 標,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菖鎰公司)、邱顯耀所代表廠商( 英德聖公司)均擔任陪標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劉仲仁、林 振興、高俊雄、陳慶輝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3.開標當



日均由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4.支付予 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明知伊所簽擬之建議 底價多獲主管尊重,可實際決定底價,亦明知依政府採購 法第34條、第50條相關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及其 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於開標前發現廠商有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聯合圍標),應不予開 標,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包庇圍標犯行 ,並就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配合訂定(建議)底價 為302萬元,就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 之77.26%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二)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以及圍標金分配情形:  1.其中右後視鏡及支架等5項採購案開標當日(105年7月5日) 10時截止投標前,外來廠商亮有企業有限公司劉仲仁( 蓮聖公司)、高俊雄(五心級公司)、吳立民(菖鎰公司)均 完成現場投標後,無預警投標,該案因投標廠商已達3家 以上法定家數而需進行開標作業,劉仲仁林振興、黃順 暉竟共謀以抽換標單方式低價搶標,由黃順暉違反有關廠 商投標文件應上鎖保管之作業程序,將蓮聖公司投標文件 任意置放辦公桌上,供劉仲仁取走後重新製作標價為220 萬元之標價封以為抽換。該案於105年7月5日14時30分開 標結果,由蓮聖公司以220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 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68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 8份(7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8萬5,000元,由 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高俊雄許育誠、陳慶輝、邱 顯耀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 黃順暉賄賂、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 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2萬5,000元作為賄賂( 以決標金額1%計算為2萬2,000元+協助抽換標單報酬3,000 元)、健智6萬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支付 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簽發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除 自行留存8萬5,000元外,各支付8萬5,000元予林振興、吳 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邱顯耀、陳慶輝等人收受,並將 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2萬5,000元、支付予健智之圍事報 酬6萬元,均交付由林振興轉交黃順暉健智。  2.空氣濾(內)等13項採購案於106年7月7日開標結果,由義 坤公司以347萬5,000元得標,許育誠依圍標協議內容計算 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6萬4,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 為8份(7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3萬3,000元, 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高俊雄許育誠、陳慶輝、 邱顯耀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



黃順暉賄賂、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許育誠再以如附 表二編號19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簽發義坤公 司支票、免除、現金),自行留存3萬3,000元,各支付3萬 3,000元予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高俊雄、邱顯耀、 陳慶輝等人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賄賂、健智圍事報 酬3萬3,000元現金,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健智。林 振興考量兄弟錢3萬3,000元尚不足支付黃順暉賄款(以決 標金額1%計算為3萬5,000元),遂再自行墊付1萬5,000元 ,累計兄弟錢4萬8,000元,分配予黃順暉3萬5000元、分 配予健智1萬3,000元。
3.林振興再於105年7月12日前往汽基廠,在採購股辦公室旁 男廁,交付上開2採購案2筆計6萬元之現金賄賂予具有違 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犯意之黃順暉收受。(連同後述七 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凸輪軸等44項、固定護套等31項 、左邊門框鐵架等49項等4採購案之賄款,共支付11萬5,0 00元)
七、汽基廠「載重車頂蓬總成等40項」(案號:GR05050P029)、 「凸輪軸等44項」(案號:GR05060P018)、「固定護套等31 項」(案號:GR05054P035)、「M998剎車燈開關等29項」(案 號:GR05062P036)、「左邊門總成等39項(第1組)」(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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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德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軍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