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72號
CHDV,112,訴,872,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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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2號
原 告 陳秀年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被 告 𡍼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4613 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 3日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200 元(已扣除支付命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1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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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