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44號
CHDV,112,訴,744,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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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4號
原 告 謝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請求被告余志文給付新
臺幣(下同)222,400元、被告許寶華洪銀香李世昌給付444
,800元,合計667,2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7,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7,160元,應補繳
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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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