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41號
CHDV,112,訴,341,2023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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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彰化縣二林鎮東勢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甘棠
被 告 陳志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二林鎮東勢社區發展協會陳志園
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1,07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2,9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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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